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的通知
湘财行字[1999]48号颁布时间:1999-09-10
1999年9月10日 湘财行字[1999]48号
各市州县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部、委、办、厅局,省产业工会,省直工会:
我国工会组织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
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特别是目前新旧经济体制转轨的重大变革时期,工会组织为维护
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工会经费是工会组织开展正常工作的重要保证。但据了解,
近几年来我省工会经费收缴额连年下降,特别是县市一级工会经费收缴率大幅度下降,
尤其是行政事业单位,1998年的收缴率只有37.5%,经费缺乏已严重影响和
制约了工会工作的正常开展。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工会法》中关于“建立工会的
……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经费”的规定,以及
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工总财字[1992]19号文件精神,根据省委领导指示,特
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工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
《工会法》的有关精神,按规定安排工会经费。
二、凡建立工会组织的行政事业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
额的2%向同级工会拨交当月工会经费。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督促各行政事业单位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
交工会经费,并逐级分成上解。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同级财政可将按全部职工工资总
额2%计提的工会经费中的40%扣缴给同级总工会,其余的60%也要督促单位如
数拨给本单位工会组织。具体办法由各级工会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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