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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湘人发[1999]18号颁布时间:1999-02-04

     1999年2月4日 湘人发[1999]18号 各地、市、州委组织部,各地、市、州人事(劳动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省直 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因瘫痪等 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人发[1998]56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 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这次调整护理费标准,仍按照国发[1980]25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 条件执行;   二、调整后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三、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费用,属机关、事业单位的,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属 国有企业单位的,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退休费用 社会统筹的,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自1998年7月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机关、事业单位的由省 人事厅负责解释;企业单位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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