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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报刊发行专项治理中有关财政财务处理事项的通知

湘财行字[1999]47号颁布时间:1999-09-03

     1999年9月3日 湘财行字[1999]47号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1997]34号和 [1999]20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省报刊行业专项治理工作,规范行政、企 事业单位报刊发行、征订的财务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停办报刊的财务处理   (一)凡规定停办的报刊发行单位,其资金一律封存。资产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事业单位清算的有关规定和省财政厅、 省国资局、省机构编制办公室联合下发的湘国资行字[1997]60号文件的要求, 监督指导单位认真进行清算,如实上报有关资料,切实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和 管理工作。对于清算中盘盈的资产,应按重置价补记入帐。对于盘亏的资产,应查明 原因,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帐务处理。属于正常资产处置的,如资产划调、转让、报废、 报损等,要按省财政厅、省国资局湘国资行字[1996]25号文件的规定,补办 审批手续,处置收入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中专户储存。属于过失或责任事故造成资 产损失或流失的,应当给予过失人或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属于违法行 为造成资产损失或流失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二)已经收取2000年度报刊订阅费的报刊发行单位,所收款项一律退还原 订阅单位或个人,并相应调整有关帐务。   (三)经批准转为刊型内部资料的,只能无偿地用于本系统本单位指导工作、交 流信息,并严格执行湘新出联[1998]6号文件规定,凡违反规定的,其收入视 为非法所得全额收缴。   (四)湘办发[1997]34号文件下发后,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各种小报小 刊,应按湘办发[1999]20号文件规定,立即停办,自行取缔。凡继续经办的, 一经查出,其经营所得除按税法规定交纳税款外,必须全额收缴。各级行政、企事业 单位征订费也不得在有关费用中列支。   二、对经批准可继续发行的报刊的财务处理   (一)凡符合湘办发[1999]20号文件规定,经批准可继续发行的报刊 (省内党委机关报、党的机关和部门报刊,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机关报刊,省级 其他部门和行业报刊,中小学生教学辅导类报刊),必须按照以下要求,在机构、资 产、人员等方面与主管部门实行脱钩,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1、单位脱钩前,主管部门应负责组织所属报刊发行单位作好资产清查、产权界 定工作。产权界定应本着“谁投资,谁拥有产权” 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 产权界定的规定进行。凡全民单位开办并注册为全民所有制性质的报刊发行单位,开 办资本金是全民投资或用全民单位名义借款(包括由全民单位担保借款)投资的,其 所有权全部界定为国家所有。   2、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的报刊发行单位、脱钩后其净资产全部转作国家资本 金。   3、产权界定后,主管部门要与所属报刊发行单位签订产权划分、资产处置协议 书,以明晰双方产权、避免产权纠纷。资产清查、资产处置协议等重要资料应报财政、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   4、主管部门向所属报刊发行单位有偿转让固定资产,应按规定进行评估确认, 按价收款;分期收款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   5、对不宜实行有偿转让的资产也应评估确认,并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如期按 规定收取租赁费用。主管部门收取的租赁费计入其他收入,报刊发行单位支付的租赁 费计入管理费用。出租资产的维修、保养和保险等责任均由承租人负责。   6、主管部门与所属报刊发行单位在脱钩后发生经济业务往来,应遵循等价交换 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并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7、脱钩前及脱钩后报刊发行单位发生的各项借款的还本付息,应由报刊发行单 位支付,不得在主管部门开支。   8、报刊发行单位的人员工资、奖金、劳动保险、福利及其他费用等开支,从脱 钩之日起全部由发行单位列支。主管部门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所属报刊发行单位摊派 费用。   (二)凡符合湘办发[1999]20号文件规定,经批准可继续发行的报刊必 须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执行《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实行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要建立和完善内部收入、成本、费用等核算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及时报送财务收支 计划、财务会计报表。   三、严格规范报刊征订经费管理   (一)报刊征订发行经费的开支要坚持“严格控制公费征订,鼓励私费订阅”的 原则。公费征订总量一定3年,私费征订坚持自愿。   (二)各级行政、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湘办发[1999]20号文件的规定,严 格公费征订的范围和数量,优先安排中央和地方党委机关报刊的征订经费。凡超越订 阅范围或超过规定数量的,企业不得进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在行政事业费中列 支。   (三)凡以公费订阅为主的报刊,要严格按规定版面价格出版和发行。凡未经批 准擅自扩大版面提价或提高订价的,一经发现,其发行所得要全额收缴。   四、切实加强报刊发行单位内部财务管理   (一)报刊发行单位职工工资的管理和核算要严格按人事部门制定的工资政策执 行,对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或工效挂钩的,需报同级人事(劳动),财政部门批准。   (二)差旅费开支标准在不突破当地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单位的具 体情况自行确定。   (三)业务招待费的提取使用应本着“需要,合理、节约”的原则,在财务制度 规定的比例内从严控制,据实列支。   (四)严格按财务制度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 提取比例分别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1.5%和14%。   (五)各报刊单位要按月计提折旧,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资 本金。   (六)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费用。修理费数额较大的,可采用待摊或预 提的办法。预提费用不得跨年度使用,待摊费用摊销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往来帐款必 须每年清理。   (七)发给撰稿人的稿费要严格按有关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凡 提高标准部分,不得计入有关费用。   (八)委托社外人员和本社职工业余时间进行审稿、设计、编辑、校对、绘图的 费用,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奖金)12%的限额内据实列支。   (九)报刊发行单位均不得以“奖励”、“提成”、“回扣”等不正当方式扩大 发行或拉广告,凡违反规定的,除按违规金额收缴外,还要按违纪论处。征订人和广 告刊登单位也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奖励”、“提成”、“回扣”等非法收入,已经 收取的,要如数上缴单位财务部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宣传、纪检、出版、审计部门加强对报刊发行单位、 报刊征订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要及时予以处理,切实规范我省 报刊发行、征订行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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