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0月18日 湘财基字[1999]59号
各市州财政局、水利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
字[1999]13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积极参与水利基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制定与管理,
与计划部门协商共同提出年度投资方案,报经同级政府审定后由计划部门下达。
二、严格工程预算及标底、结算的审查。水利基建项目开工前,由项目建设单位
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工程的预算或标底,财政部门负责对预算或标底进行审查,并以
此作为基建拨款的依据之一。工程价款结算以财政部门审定的预算或标底和变更部分
的结算结果为依据。
三、严格水利基本建设资金预算管理。省财政厅根据投资计划下达基建资金预算
指标,各地要严格按基建资金预算执行,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水利主管部门在下
达项目具体实施计划时,亦必须严格遵守规定。
四、在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正式下达前,为确保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财政部门
可根据当地资金调度情况和水利部门提出的申请、工程形象进度,在计划部门下达预
安排投资计划的基础上,可预拨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草案)的部分资金。
五、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按照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预
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地质勘探费存款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基字[1999]
26号)有关规定处理。
六、基本建设前期费、管理费等项目开支范围和标准,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
制定有关规定后另行下达。
附件: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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