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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地质勘探费存款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基字[1999]26号颁布时间:1999-04-29

     1999年4月29日 湘财基字[1999]26号 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省直各主管部门、各地市州财政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 118号)有关规定及财政部《关于国家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地质勘探费存款计 息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基字[1999]2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预算安排 的基本建设资金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存款户作为一般性存款,计收利息。现将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财政厅的利息收入及处理。省财政厅在省建设银行营业部开设的财政预算 内基本建设资金存款户由省建设银行营业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利息, 在扣除按规定支付拨付资金的手续费后,余额由省财政厅基建处定期上缴省级财政。   二、省直各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机构(指行使管理职能、但不具体从事项目建设 的二级机构)的利息收入及处理。省直各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 设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专户,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利息,利息收入扣除 按规定支付拨付资金的手续费后的余额由省级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机构缴入省财政厅 基建处在省建设银行营业部开设的基建专户。   三、建设单位(项目)的利息收入及处理。凡使用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建 设单位(项目),由经办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利息,利息收入划入建 设单位(项目)的基本建设资金存款户,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四、地勘单位的利息收入及处理。凡使用财政预算内地质勘探费的地勘单位,由 经办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利息,利息收入划入地勘单位的地质勘探费 存款户,计入财务费用,冲减利息支出。   五、利息收入上缴。省直各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机构于每季计息后15日内将上 季度的利息收入按规定扣除拨款手续费后缴入省财政厅基建处在省建行营业部的基建 专户,由省财政厅基建处统一上缴省金库。逾期不交的,省财政厅在后续拨款中抵扣。   六、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七、各地市州比照本通知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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