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农业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政农办[1999]42号颁布时间:1999-07-20
1999年7月20日 湘政农办[1999]4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农村办、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农业劳动模范是农业战线的优秀代表,是农村各个时期建设和改革的骨干,是国
家和人民的功臣,应该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但由于种种原因,我省农业劳动模范管
理工作比较薄弱,没有明确的农业劳动模范待遇规定,部分农业劳动模范生活困难。
为在全社会弘扬劳动模范精神,倡导学赶先进的社会风气,充分发挥农业劳动模范在
农村改革和建设中的骨干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农业劳动模范管理工作,
作出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农业劳动模范的管理。
我省各个时期的农业劳动模范,是各个时期农村先进生产力的骨干力量。他们为改变
农村落后面貌,推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夺取农业丰收,繁
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充
分肯定他们在不同历史时期做出的历史功绩的同时,切实加强对农业劳动模范的管理,
做到政治上关心,生产上扶持,生活上帮助。每年春节或“五一”国际劳动节期间,
要走访、慰问农业劳动模范,召开农业劳动模范代表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向他
们介绍本地区农业、农村工作形势和任务,鼓励他们继续艰苦奋斗,为党为人民做出
新的更大的贡献。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是农业劳动模范的综合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
坚持按高标准评选表彰农业劳动模范,严格控制数量,提高质量。加强与农业劳动模
范的联系,了解农业劳动模范的学习、生产、生活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组
织他们开展生产竞赛、致富奔小康等活动,为社会争做贡献。要加强农业劳动模范先
进事迹的宣传,推介农业劳动模范的先进经验,扩大农业劳动模范的示范影响作用。
要做好农业劳动模范来信来访工作。建立健全农业劳动模范档案。管理和发放农业劳
动模范生活补贴费。各级财政每年要拨给一定数额的农业劳动模范管理活动经费。
二、各级财政分级负担经费,共同解决农业劳动模范的生活困难,帮助农业劳动
模范安度晚年。对省部级以上农业劳动模范实行固定生活补贴。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
号的农民(不含有国家退休工资的劳动模范,下同),凡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
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现仍保持荣誉的,每人每月补贴生活费50元;对生活特别
困难,现仍保持荣誉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人每年一次性发给救济金350元。全
国农业劳动模范的生活补贴和救济经费,由省财政纳入预算,归口省政府农村工作办
公室统一管理和发放。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农民(不含有国家退休工资的劳动
模范,下同),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现仍保持荣誉的,
每人每月补贴生活费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在全国农业劳动模范的标准基础上,降
低20元左右执行;对生活特别困难,现仍保持荣誉的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的救济金,
参照全国农业劳动模范的标准,每人每年降低50元左右。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的生
活补贴和救济经费,由市(州)、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拨各级农村工作办公
室发放。
全国农业劳动模范的生活补贴和救济费的发放,由县(市区)政府农村工作办公
室申报,市(州)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复核,省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共同
审核后,将款拨到补贴对象的所在县(市区)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转交。省部级农业
劳动模范的生活补贴和救济费的发放,由县(市区)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和财政局申
报,市(州)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会同财政局共同审核后,市(州)负担的部分补贴
拨到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财政局连同本级负担的部分补贴一并拨到县(市
区)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由其发放给农业劳动模范本人。上述补贴和救济费,于当
年12月一次性发放到人。
省以上农业劳动模范是国家职工的,其待遇按省政府湘政发[1990]35号
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1996]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业劳动模范的教育,继续发挥他们的模范带头作用。
要针对农业劳动模范的实际情况,组织他们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学习党在农村的路线、
方针、政策、法律和市场经济知识,不断提高他们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法制观念,教育
他们正确对待荣誉和困难,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创新的业绩。要采取多种形式,组
织农业劳动模范学习农业科技知识,交流科技信息,帮助他们推广新的科技成果。要
定期组织农业劳动模范考察学习,让他们相互交流经验,提高生产水平和经营管理能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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