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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劳教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劳教单位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农字[1999]44号颁布时间:1999-07-02

     1999年7月2日 湘财农字[1999]44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劳教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国发 [1995]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 通知》(湘政法[1997]26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监狱财务制度》 和《监狱会计制度》,结合我省劳教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劳教单位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劳教单位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做到稳步实施。两个《办法》的实施,将重新确立劳教单位 财务管理体制,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涉及内容多,工作量很大,各级财政部门、 各劳教单位要尽快组织有关人员对两个《办法》进行系统的学习,以准确理解和把握 其精神实质,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抽调专人组织实施,在7月底前完成财产清查、 移交和帐务调整等工作。   二、劳教单位资产划分参照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关于监狱资 产划分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农字[1997]5号)执行。   三、根据省直劳教单位经费保障情况和近两年的实际支出水平,为合理、节约安 排支出,确保劳动教养工作的正常运转,特制定现行省直劳教单位有关支出控制标准 如下:   (一)劳教警察经费支出控制标准:   1、基本工资、补助工资、着装费支出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福利费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控制使用;   3、医药费按每人每年800元标准控制使用;   4、公务费按每人每年3500元标准控制使用;   5、购置费按每人每年400元标准控制使用;   6、修缮费按每人每年400元标准控制使用;   7、业务费按每人每年1500元标准控制使用;   8、其它费用按每人每年1500元标准控制使用。   (二)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经费支出控制标准:   1、劳教学员伙食费、被服费支出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在押罪犯伙食、 被服实物量标准的通知》(财农字[1995]37号)执行;   2、劳教学员零用钱按每人每月6元(女学员8元)、杂支费按每人每月4元、 医药费按每人每月10元标准控制使用;   3、所政费按每人每月10元控制使用;   4、劳动教养费按每人每月5元控制使用;   5、劳教学员医院补助经费根据实际情况控制作用。   以上各项支出控制标准,由我厅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我省实际情况的变化 适当调整。   地市州属劳教单位劳教警察经费和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经费支出控制标准根据实际 情况自行确定。   四、两个《办法》实施后,国家对劳教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 执行,财政不减少在劳教生产经营单位的干警经费。 附件一:湖南省劳教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劳动教养(以下简称“劳教”)单位财务行为,加强 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保障劳动教养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4号) 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湘政发 [1997]26号)等,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参照《监狱财务制度》和 《监狱会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所有劳教单位财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劳教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 章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方针;注重经费使用效果。   第四条 劳教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合理编制劳教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经费,参与财务决策。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劳教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对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对所属机构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条 劳教单位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即在劳教所所长的统一领 导下,劳教所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劳教单位预算是劳教单位根据其职责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包括财政拨入经费收支预算和其他收支预算。   (一)财政拨入经费收支预算包括经常性经费预算和专项经费预算。   1、经常性经费预算是劳教单位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需经费的计 划。劳教单位的经常性经费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的管理办法。   2、专项经费预算是劳教单位为完成专项或特定工作任务所需经费的计划。劳教 单位的专项经费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追踪问效”的管理办法。   (二)其他收支预算是劳教单位除财政拨入经费以外的其他收支所安排的预算。   第七条 财政部门对劳教单位实行“全额管理、经费包干”的预算管理办法。劳教 单位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劳教单位各项经费应在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内 包干使用。   第八条 预算编报和审批程序   (一)劳教单位根据本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增减因素,编制预算收支计划,并在 预算收支计划中提出财政拨款申请数额和本单位创收计划,逐级审核汇总后由劳教主 管部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根据劳教主管部门报送的年度预算收支计划,审核下达劳教单位 年度预算收支计划,核定财政拨款数额。   第九条 预算执行和调整   (一)劳教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按照“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和 专款专用”的原则安排支出。   (二)劳教单位在执行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过程中,由于国家政策、人员、机构、 工作任务等发生有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当年计划时,由劳教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 审批。   第十条 劳教单位只能由财务部门在银行单独开设一个劳教经费帐户,单位其他部 门不准在银行单独开户。增设帐户须经劳教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劳教经费帐户是国家为保证劳教单位所执行劳动教养任务及其相关工作的需要单 独设置的,任何部门和单位未征得劳教单位及劳教主管部门同意,一般不得冻结、强 行划拨、扣缴劳教经费帐户上的资金。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劳教单位收入是劳教单位在预算年度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的非偿 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拨给劳教单位的各项经费,包括劳教警察经费、 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经费、所政设施维修经费、技术装备经费和其他经费。   (二)其他收入是指劳教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劳务 收入、固定资产临时出借补偿性收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废旧物品变卖收入、利息 收入、下级上缴收入、劳教主管部门拨入收入、捐赠收入等。   劳务收入是指劳教单位向作为劳动教养人员主要劳动场所的劳教生产经营单位收 取的劳动补偿费和组织劳动教养人员开展所内临时、零星劳动所取得的收入扣缴支出 后的净收入。劳教单位应利用所内设施和场地,积极组织劳务收入,弥补经费不足, 减轻财政压力。   下级上缴收入是指劳教单位所属机构上缴的款项,包括劳教生产经营单位从营业 外支出中列支的,用于弥补劳教单位经费不足而上缴的收入。   第十二条 劳教单位要加强对各项收入的管理。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劳教单位的主要经费来源,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 规定进行管理。   (二)其他收入作为财政拨款收入的必要补充,全部纳入劳教单位经费预算,按 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劳教支出是劳教单位执行劳动教养工作及其相关工作时发生的支出。劳 教支出包括劳教经费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劳教经费支出包括经常性经费支出和专项经费支出。   劳教经常性经费支出包括劳教警察经费支出、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经费支出、所政 设施维修经费支出、技术装备经费支出、其他经费支出。劳教单位的各项经费支出, 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1、劳教警察经费支出是劳教单位人民警察执行劳动教养工作所需的各项经费支 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福利费、医药费、着装费、公务费、购置费、修缮费、 业务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其它费用支出等。   福利费包括拨交工会经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劳教警察探亲旅费、退休金、劳教 警察死亡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长期赡养人员补助费等。   医药费指在职劳教警察的医药费支出、因工负伤住院治疗费、住疗养院期间的伙 食补助费、上缴医疗保险金等。   着装费指劳教警察配发警服及其附属品的费用支出等。   公务费指劳教单位支出的办公费(含夜餐费)、差旅费(含调干及家属旅费补助)、 邮电费、水电费、保险费、养路费、设备及机动车辆保养修理费和燃料费、会议费、 取暖费、场地车辆租赁费等。   购置费指劳教单位零星购入的小型设备及物品支出、图书购置费等。   修缮费指劳教单位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修缮费。   业务费指劳教单位为进行劳动教养工作所需的费用开支,包括零星购置戒具、武 器弹药、警务演习等警务支出、专业资料印刷费、统计及财务资料、帐、表、证购置 及印刷费、临时出国人员费用等。   其它费用指劳教单位用于消防、防汛、清洁、绿化、排污、审计、诉讼、培训教 育、上缴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补助、招待费等费用。   2、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经费支出是教育劳动教养人员所需的各项经费。包括劳动 教养人员生活费(伙食费、被服费、零用钱、杂支费、医药费等)、所政费(所政业 务费、所区监控照明用电费、调遣费、追逃费、解教路费、劳动教养人员死亡火化埋 葬费等)、教育费(文化教育费、技能培训费等)、劳动教养人员医院补助经费支出 等。   伙食费指劳教单位用于劳动教养人员伙食的主食、副食、燃料、炊事用具及相关 的运杂费用支出。   零用钱指劳教单位按规定发给劳动教养人员的日常零用钱。   杂支费指劳教单位用于劳动教养人员宿舍卫生防疫、取暖、降温等集体生活的支 出。   医药费指劳动教养人员负伤、患病的医疗费用(在生产经营单位劳动因事故负伤 的医疗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负担)。   所政业务费指劳教单位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教育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劳动教养人 员特情费用、档案卡片购置费用及其他所需费用。所区监控照明用电指劳教所所区的 监控设施和照明用电方面的支出。   调遣费指劳教单位调遣劳动教养人员所发生的支出。   追逃费指劳教单位对逃跑劳动教养人员进行迫捕所发生费用的支出。   3、所政设施维修费支出是教育劳动教养人员所需的所政设施维修经费支出等。 包括警戒围墙和警戒设备维修费、劳动教养人员宿舍维修费支出等。   4、技术装备费支出是教育劳动教养人员所需的技术装备、警用车辆和通讯设备 购置等经费支出。   5、其他经费支出是财政部门核拨的其他专项经费支出。包括打击卖淫和查治性 病、艾滋病经费、戒毒治疗经费、中小学经费、留厂(场)就业老残人员经费、公检 法派出机构经费、工勤人员经费、警戒护卫经费、小型农田水利支出补助、技术改造 专项贷款贴息等支出。   留厂(场)就业老残人员经费指劳教单位用于留厂(场)就业老残人员所发生的 支出。   公检法派出机构经费指劳教单位用于公安、检察院、法院派驻劳教单位的机构所 需的人员经费。   工勤人员经费指劳教单位用于工勤人员所发生的支出。工勤人员人数按警察编制 人数的5%核定。   警戒护卫经费指劳教单位用于聘请警戒护卫人员所发生的工资、奖金、附加费、 夜班补助、训练费等支出。警戒护卫人员人数按劳动教养人员收容人数的5%核定。   (二)劳教其他支出是指劳教单位用于补充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的支出,以及 上缴上级支出等。   第十四条 各项劳教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支出控制标准,劳教单 位要加强支出管理,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 支标准控制支出。   劳教单位除购买政府债券外,不得购买其他有价证券。   劳教单位取得的专项经费应严格按规定用途、数额安排使用,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专项经费要按照管理要求单独核算,定期由劳教主管部门将使用情况汇总后报同级财 政部门;项目完成后报送专项经费支出决算和经费使用效果的文字报告,接受劳教主 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五条 劳教支出应由劳教单位的主管行政领导专人负责审批,防止多头审批和 无计划开支。   第十六条 劳教单位在年度内的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结余,由劳教主管部门报 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劳教单位资产是劳教单位所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 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在一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 证券、暂付款、库存材料及物品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 过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1000元,但使用年限在 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劳教单位固定资产分为: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监控、 警务设备,医疗、卫生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 劳教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的采购、保管、领用、维护制度,明确资产管 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明确 责任;重大问题应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劳教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由财务部门统一建帐、核算,由资产 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 表相符、帐实相符。   固定资产转让、出售、报废和毁损按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条 劳教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六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负债是劳教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 债务,指劳教单位的暂存款。   劳教单位应对暂存款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七章 劳教单位划转撒并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劳教单位划转撤并时,应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 对其资产、物资等进行全面清查,编制有关财务报表,提供财产目录以及往来款项清 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往来款项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 理工作,妥善处理各种遗留问题。   (一)劳教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资产应全部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劳教单位撤销的,应按照规定对往来款项进行清理,并将剩余资产全部上 缴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报财政等部门进行处理。   (三)合并到其他劳教单位的,应将其全部资产移交新组建或接收的劳教单位, 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劳教主管部门报财政等部门处理。   第八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二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劳教单位某一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书面 文件。   第二十四条 劳教单位的财务报告,按时间可分为月报、季报、年报;按内容可分 为财务报表和报表说明书。   第二十五条 劳教单位年度财务报告(决算)应全面反映劳教单位在预算年度内财 务收支执行情况。劳教单位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劳教单位收支总表、劳教 单位收入明细表、劳教单位警察经费支出明细表、劳动教养经费支出明细表、劳教单 位专项经费支出明细表、往来款项明细表、劳教单位基本情况表、其他有关附表及报 表说明书。   第二十六条 报表说明书,主要说明劳教单位本期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 用以及各项资产变动的情况、原因、说明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和在加强预算管理中采取的措施、成效以及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其他需要说明的 事项等。   第二十七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产占用和使用情况、人员经 费开支水平及增减变化等情况。分析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经常性经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专项经费支出占总支 出的比率、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等。劳教单位可根据其业务特点的需要,增加 财务分析指标。   第二十八条 劳教单位必须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编 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部门。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九条 财务监督是指劳教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对 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   第三十条 劳教单位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 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资产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三十一条 劳教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内部制约 机制,加强日常财务监督,配合审计财政部门进行审计、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劳教单位在财务监督中必须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对在审核、检查中 发现的重大问题,要查明原因并及时向劳教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劳教生产经营单位和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劳教财务管理规定与 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二:湖南省劳教单位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教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加强劳教单位经费预算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湖南省劳教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内的劳教单位会计管理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劳教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业务规模、人员编制及担负的会计工作任务,配 备专职会计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   第四条 劳教单位各项资金和财产,应统一纳入劳教单位会计核算。   第五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发生 外币收支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为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 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 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八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第九条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预算管理和有关部门了 解劳教单位财务状况和收支结果的需要,满足劳教单位加强内部管理的需要。   第十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外,劳教单位其他会计管理工作按财政 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劳教单位实际发生的业务活动为依据,客观真实地反映 劳教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各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与支出按实际发生 额记帐;各项财产物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帐面价值。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具 有可比性。   第十三条 口径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相互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应经 劳教单位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本单位财务收支 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中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五条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告应当清晰、简明,便于理解和运用。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第十七条 凡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设专户核算。   第十八条 会计报告应当全面反映劳教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对于重要的经 济业务,应单独反映。   第三章 会计要素   第十九条 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   第二十条 资产是劳教单位所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劳教单位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可在一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 暂付款、库存材料及物品等。   固定资产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规定标准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 过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固定资产分为: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监控、警务设 备,医疗、卫生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   劳教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或毁损、应当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处理。固 定资产的报废、调拨和变卖,也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审批。   第二十一条 负债是劳教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为计量、需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 债务,指劳教单位的暂存款。   第二十二条 净资产是劳教单位所拥有的资产净值,包括固定资产基金、结余。   固定资产基金是劳教单位固定资产所占有的基金。   结余是劳教单位的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经费结余和其他结余。   经费结余是财政拨入劳教单位经费的收支结余;其他结余是劳教单位除财政拨款 以外的其他收支结余。   第二十三条 收入是劳教单位履行其职能依法通过各种方式、各个渠道取得的非偿 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具体分为拨入经常性经费、拨入专项经费、 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条 支出是劳教单位为履行其职能所发生的各种耗费,包括劳教单位经费 支出和其他支出。具体分为经常性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出、拨出经常性经费、拨出 专项经费、其他支出。   第四章 年终清理结算和结帐   第二十五条 劳教单位在年度终了前,应根据财政部门或劳教单位主管部门的决算 编审工作要求,对收支项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清理结算。 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帐,编报决算。   第二十六条 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数字和各项缴拨款、上下级调剂收支数额, 保证上下级之间的年度预算数、领拨经费数和上缴、下拨数一致。   第二十七条 劳教单位年度支出决算,一律以基层用款单位截止12月31日止的 本年实际支出数为准,不得将年终前预拨下级单位的下年预算拨款列入本年的支出, 也不得以上级单位的拨款数代替基层会计单位的实际支出数。   第二十八条 劳教单位的往来款项,原则上年终前应该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 当转作各项收入或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帐户,编入本年决算。   第二十九条 年终决算前要及时同开户银行对帐,银行存款帐面余额要同银行对帐 单的余额核对相符。现金帐面余额,要同库存现金核对相符,做到日清月结。有价证 券帐面金额,应同实存的有价证券核对相符。   第三十条 年终前,应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盘盈、盘亏,要及时查 明原因,按规定作出处理,调整帐目,做到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   第三十一条 劳教单位在年终清理结算的基础上进行年终结帐。年终结帐包括年终 转帐、结清旧帐和记入新帐。   第三十二条 劳教单位决算经劳教单位主管部门汇总,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后,需调整决算数字时,应修改决算报表;需调整帐户余额时,在下年新帐内调整,并 在摘要栏说明情况。   第五章 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会计报告是反映劳教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书面文件。包括 资产负债表、劳教单位收支总表、劳教单位收入明细表、劳教警察经费支出明细表、 劳教单位专项经费支出明细表、往来款项明细表、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经费支出明细表、 劳教单位基本情况表等。   第三十四条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劳教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各项目 应当按会计要素的类别分项列示。   第三十五条 劳教单位收支总表是反映劳教单位在一定时期内预算执行总括情况的 报表。各项目应当按劳教单位收入和支出项目分别列示。   第三十六条 劳教单位收入明细表是反映劳教单位收入项目明细情况的报表。各项 目按劳教单位收入的构成分项列示。   第三十七条 劳教警察经费支出明细表是反映劳教警察经费支出项目明细情况的报 表。各项目按预算科目分“项”、“目”列示。   第三十八条 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经费支出明细表是反映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经费支出 项目明细情况的报表。各项目按预算科目分“项”、“目”列示。   第三十九条 劳教单位专项经费支出明细表是反映劳教单位所政设施维修经费支出 项目、技术装备经费支出项目和其他专项经费支出项目明细情况的报表。各项目按预 算科目分“项”、“目”列示。   第四十条 往来款项明细表是反映劳教单位年末债权与债务情况的报表。往来款项 明细表的项目应按债权与债务的类别和户名,分项列示。   第四十一条 劳教单位基本情况表是反映劳教警察和劳动教养人员人数以及其他有 关情况的报表。   第四十二条 劳教单位应按财政部门或劳教单位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月份、季度和 年度会计报表。   月报是反映劳教单位截止报告月份资产负债状况和劳教单位收支情况的报表。月 报要求编报资产负债表和劳教单位收支总表,于月份终了后5日内报出。   季报是分析、检查劳教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劳教单位收支情况的报表,应在月报 的基础上较详细反映劳教单位财务收支的全貌。季报要求编制资产负债表、劳教单位 收支总表、劳教单位收入明细表、劳教警察经费支出明细表、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经费 支出明细表和劳教单位基本情况表,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出。   年报(决算)是全面反映年度资产负债状况和劳教单位收支执行结果的报表。年 报要求编制资产负债表、劳教单位收支总表、劳教单位收入明细表、劳教警察经费支 出明细表、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经费支出明细表、劳教单位专项经费支出明细表、往来 款项明细表、劳教单位基本情况表,于年度终了后20日内报出。   第四十三条 劳教单位会计报表,要保证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必须经 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章并加盖公章后上报。   第四十四条 劳教单位在月报、季报、年报时都必须编写报表说明书。报表说明书 包括报表编制技术说明和情况分析说明。   报表编制技术说明主要包括: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方 法,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财务收支情况和结果的影响等。财 务情况分析说明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产占用和使用情况,人员经费开支水平及增 减变化情况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劳教单位会计科目(略) 附件2:劳教单位会计凭证样式(略) 附件3:劳教单位会计帐簿样式(略) 附件4:劳教单位会计报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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