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林业公检法机构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通知
湘财农字[1999]109号颁布时间:1999-11-25
1999年11月25日 湘财农字[1999]109号
各市州财政局:
林业公检法机构是政法机关的组成部分,为保护森林资源,打击毁林犯罪,稳定
林区社会治安秩序,促进林区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根据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
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意见〉的通知》(湘办发[1999]21号)精神,现就全省
林业公检法机构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确保基本需要、保证重点支出、
支持贫困地区、讲求资金效益”的原则,实事求是,合理安排预算,尽力保证林业公
检法机构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正常经费的基本需要。林业公检
法机构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跨区域大案要案需要、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经费
标准应按湘办发[1999]21号文件明确的保障措施执行到位。考虑到林业公检
法机构的林业事业性质,各级财政安排(含补助下级)的林业公检法经费列入“林业
事业费”,实行专项安排,专项管理。
二、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坚决杜绝“以罚养警”现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
照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湘办发[1999]21号文件精神,对林业公检
法机构的财务收支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核定其各项经费收支预算,切
实加强对林业公检法机构财务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林业公检法机构的全部财务
收支活动,归口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管理。对本级财政安排和上级财政补助的
林业公检法经费要及时足额落实到位,保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对于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并酌情核减直至取消以后年度专项
补助经费。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和范围,制止和
纠正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各级林业公检法机构一定要严格执法,依法收
取的罚没收入应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坚持依法应收尽收,应罚必罚;各级政府可把
林业公检法罚没收入管理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作为工作业绩之一进行考核,但不
得与经费安排挂钩。
三、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切实减轻财政负担。林业公检法机构要抓住机构改革的
有利时机,下大力气清退超编人员和临时雇请人员。对经费支出管理的薄弱环节进行
重点控制和管理,坚决杜绝铺张浪费现象。各级财政要坚持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林业
公检法机构和编制数安排其经费预算。
四、推行装备共建,实行政府采购。林业公检法机构要按照政法机关装备共建、
共享、共用的要求,提高装备水平和设备利用率,大型装备和设施的购建要实行政府
采购,以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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