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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计划委员会、湖南省水利水电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的紧急通知

湘财基字[1999]7号颁布时间:1999-02-26

     1999年2月26日 湘财基字[1999]7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计委、水电局,有关湖区各县财政局、计委、水电局:   去年,中央财政增发1000亿长期国债,作为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用于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其中相当多的资金用于水利建设。今明两年, 国家还将发行一定数额的特种国债作为预算内专项资金用于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 修水利。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为扩大内需,加强水利等基础 设施建设而采取的重要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从战略的高度认识水利基础设施建 设的重要意义,严格管理、使用好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从目前的情况看,我省多数 地方和单位能认真执行中央和省制定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但 也发现个别地方和单位在资金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如有的从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中 提取管理费,有的挤占移民建镇资金,有的财务核算不及时、不规范,有的甚至公款 私存,等等。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国家预算内专项资 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严格控制费用性开支。考虑到洞庭湖二期、长江大堤、长江崩岸、界牌河治 理、下荆江河控、四水整治等项目,省集中提留了一部分费用,因此,省计委、省财 政厅、省水利厅下达1998年上述项目投资计划中安排有关市局管理费等费用部分 不再执行,资金由市计委商水利、财政提出安排到工程项目的方案,经省计委、财政、 水利三部门审定后执行。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专项资金中安排上述项目的管 理费等费用。移民建镇资金比照办理。   二、严格按国家规定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几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 位,应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规定的 范围,合理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未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确需发生 管理费用的,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开支,财政部门应从紧核定。   三、严禁挤占、挪用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公款私存等一切违法违纪行为。凡发 现有上述违法违纪行为的,除按规定没收资金、处以罚款外,还将调减该地方、部门 和单位今后年度的建设资金,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 门依法处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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