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19日 湘财基字[1999]32号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财
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配套资金的落实工作。对实施中的建设项目,各级财政
部门要按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项目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对建设
项目配套资金特别是自筹资金不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财政资金到位比例的,要加大监
督力度,采取停拨、缓拨财政资金等措施,督促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中的费用管理。非项目建设单位均不得以任何
理由从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中提取管理费用,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从基础设施建
设资金中开支管理费用,应严格按现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定执行。凡经批准单独设置管
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
[1998]4号)规定的范围,合理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未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
机构的建设单位,确需开支管理费用,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开支,财政部门
应从严核定。
三、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等相关工作,
凡有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项目标底,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认定后方可实施招标
工作。未经财政部门审查认定标底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
四、做好政府投资采购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湖南省投资采购管理办
法(试行)》(湘政办发[1998]10号)及《关于省级财政性基建投资项目实
行政府投资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基字[1998]33号)的有关规定,做
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政府投资采购工作。
附件: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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