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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关于省对地市州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实行包干办法的通知

湘财商字[1999]33号颁布时间:1999-07-02

     1999年7月2日 湘财商字[1999]33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   为了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贯彻落实专员、市长、州长“米袋子”责任 制,充分调动地市州县调整粮食种植结构、促进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和加强粮食风 险基金管理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结 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起,省对地市州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实行包干 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粮食风险基金包干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不变。实行包干办法后,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除经批准处理陈化粮外,粮食 购销企业要坚持顺价销售;粮食收购资金坚持封闭运行。   (二)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补贴标准整体水平不变。实行包干办法后,地市州 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加强县市政府粮食管理责任和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 业销售的措施,适当降低超储费用补贴标准,拿出一部分资金在企业销售后再给予适 当奖励,以防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坐享超储补贴、不积极销粮,但对国有粮食购销企 业的费用补贴标准的整体水平不能下降。财政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超储利息补贴要 全部用于归还农业发展银行利息。财政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超储库存所需利息要按 银行同期利率据实结算。   (三)实行包干办法后,地市州县财政要确保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各项补贴及 时足额到位。包干如有超支,由地市州县政府负责补足;包干如有结余,可用于适当 补助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库存中陈化劣变粮的差价损失或用于消化粮食企业新增财 务挂帐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但不得挪作他用。   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方案   从1999年开始,省财政对各地、市、州粮食风险基金补助款实行总额包干, 包干期限为三年。包干总额的计算依据为:   (一)包干的超储库存基数。以1998粮食年度计算拨付补贴款的平均超储库 存数为包干基数。   (二)包干补贴标准。利息根据超储库存包干基数、每百斤原粮综合价60元与 年利率6.39%计算,费用按原粮每年每百斤3元计算。   (三)省对地、市、州包干的补助资金,按包干的超储库存补贴基数76%的比 例计算。地市州本级的负担比例按省财政厅《关于1999年粮食风险基金有关问题 的通知》(湘财商字[1999]11号)核定的比例执行。   (四)1999年省对地、市、州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包干,为1至12月超储 库存补贴。1998年10至12月结转到1999年拨付的超储库存补贴,按原定 政策不变,由省与地、市、州单独结算。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商品周转粮中陈化劣变粮的处理。由于陈化劣变粮数量和 处理数量、价差损失目前均难以核定,处理的差价损失适当补助不包含在包干总额内, 由省另行制定处理办法。   四、按现行政策规定,对地方自营出口粮食亏损用超储库存一年所需利息费用补 贴的,已包含在省对地市州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包干总额内。   五、省对地市州包干补助款由省按季在季末次月15日前均衡拨付各地财政在农 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超储库存补贴地市州县负担部分仍由省按季垫 付,按24%的比例计算,连同省包干补助部分一起,按季统一逐级拨付到国有粮食 购销企业,年终决算时由省财政厅再进行结算扣缴。地市州县核实计算国有粮食购销 企业的超储库存补贴,在款到后8日内,应将上一季度应拨付的补贴及时拨补到位。 地市州县按实计算的超储库存补贴超过省对地市州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部分,由地 市州县自行筹措资金并拨付到位,经核实地方自筹不到位的,省财政将通过扣款强制 到位。   六、为了改变某些粮食购销企业坐拿超储补贴、不积极销售的现象,根据国务院 补贴调整政策和省政府粮食促销政策,从1999年4月起,超储库存费用补贴为每 百斤2元;4至7月,销往省外的粮食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单位关于支 持鼓励国有粮食企业积极促销粮食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函[1999]43号)给 予奖励,省内销售的粮食每百斤再补贴1.5元;8月起,凡销售享受超储库存补贴 的粮食,不分省外销售和省内销售,每百斤再补贴1.5元。奖励资金和再补贴资金 由各地市州县从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包括省补助部分和地市州县负担部分)中解 决。   七、粮食风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专户管理办法和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不变。实 行包干办法后,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实行粮食 风险基金封闭运行,不得拖延拨付,更不得挤占、挪用。各地市州财政必须按时上报 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月报。   八、实行包干办法后,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 企业财务与粮食实物的监管,监督企业如实反映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情况,防止弄 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监督企业严格按现行财会制度规定,如实核算成本、费用和 补贴收入,防止多列或少列成本、费用支出和补贴收入等行为。   九、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地市州对所辖县市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是否 实行包干办法,由地市州自行确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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