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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省委编制办、计委、农业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厅关于湖南省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

湘卫发[1993]41号颁布时间:1993-07-23

     1993年7月23日 湘卫发[1993]4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2)17号《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加 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的管理,促进我省农村 卫生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卫生院是公益性的福利事业单位,是国家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 部分,其所有制性质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   第三条 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枢纽,在农村卫生工作中 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具有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社区卫生管理 等方面的职能,是本乡(镇)医疗卫生业务技术指导中心。   第四条 乡(镇)卫生院实行“县乡共管”的体制。其编制规模、人员调配、人 员培训、业务和财务管理以县卫生局为主:领导班子配备、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 工作和房屋建设、设备配置以乡(镇)政府为主。   第五条 乡(镇)卫生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人选经推荐、选举、招聘等方式 产生,由上级组织行文任免。无论是委派或公开招聘,都要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 单位的党组织要搞好自身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 贯彻落实,支持院长行使职权。   第六条 乡(镇)卫生院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劳分配,民主管理”的 原则。有条件的单位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讨论审议本单位重大问题,支持、监督 院长的工作,共同搞好卫生院的建设。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要执行“预防为主,依靠科技进步,动员全社会参与, 中西医并重,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卫生工作方针,承担各项医疗预防保健任务,全面 实施初级卫生保健。   第八条 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和实施本乡(镇)卫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九条 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健康教育,搞好计划免疫,防治各种传染病、 地方病,做好各项卫生防病工作。   第十条 加强孕产妇和儿童系统管理,搞好围产期保健和高危孕产妇的筛查、管 理及抢救工作。提高住院分娩率,普及新法接生,推广科学接生,开展婴幼儿生长发 育监测和常见病防治,不断降低孕产妇和婴幼儿死亡率。   第十一条 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管理办法》和《节育手术常规》,做好 计划生育手术和技术指导工作。积级开展优生优育科学知识的宣传指导,做好婚前检 查和优生优育等工作。   第十二条 承担全乡日常医疗和急救任务。积极开展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 工作,严格医疗质量管理,努力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 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级推行合作医疗保健制度,并参与管 理和实施。   第十四条 管理村级卫生组织,帮助村级卫生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积极 培训村级卫生人员,定期组织考试考核,协助乡政府择优聘任村级卫生人员。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 《湖南省中医管理条例》等各项卫生法规、负责辖区内医疗质量、药品质量以及个体 开业行医等医政、药政、预防保健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开展医疗卫生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和反馈工作。   第三章 人员编制及规模   第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和床位的配备,要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和可 能的原则,严格控制,一般可按每千人口1.1-1.2人和0.8-1张床的比例配 置。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85~90%,行管后勤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 0~15%。乡(镇)卫生院应设卫生防疫专干、妇幼保健专干、医政药政专干、其 人数按本乡(镇)人口数的1/6000~1/4000或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总数 的15%~20%配备。护士按每张病床0.2人的比例配备,5张病床以下的卫生 院至少有一名护士。   第十八条 乡(镇)卫生院的业务用房平均建筑面积按病床数计算,其参考标准 为:50张病床以上的卫生院,每张病床40~44平方米;20~49张病床的卫 生院,每张病床44~48平方米;19张病床以下的卫生院,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在 400平方米的基础上,每床增加17~23平方米。无病床的卫生院,其业务用房 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建筑面积,但不得少于400平方米。   第十九条 乡(镇)卫生院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和实际医疗技术力量设置必要的科 室。卫生防疫和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要设专组专人负责。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乡(镇)卫生院职工调配由县卫生局在征求乡(镇)政府的意见后, 按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职工违纪,由县卫生局会同乡(镇)政府按有关规 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编制缺额和自然补员从高中等医学院 校和县中等卫生(中医)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中补充。根据实际需要,对确有专长, 身体、政治素质好的非国家正式职工中的卫生技术人员,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 核,符合劳动、人事部门有关政策规定的,报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亦可择优录用。   禁止非专业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全民职工其全民所有制的身份不变。县、 乡财政要拨足卫生院全民所有制职工和防疫、妇幼、医政药政专干的人头经费;对集 体人员要拨足60%的工资(老、少、边、穷地区拨足80%)。分配到乡(镇)卫 生院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直接享受转正工资,并享受县级医院全民所有制职 工的同等待遇。集体医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医疗卫生津贴、护龄津贴等可参照 国家卫生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集体医务人员的退休、退职,可参照全民事业单位有 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各地要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推行医务人员社会养老保险金统筹, 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   第二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要努力转换运行机制,在保证预防保健工作的前提 下,实行自主管理、自负盈亏。可以实行院内管理人员聘任制、职工全员劳动合同制, 有条件的地方,乡(镇)政府可划拨一定数量的土地交卫生院经营。卫生院应积极发 展第三产业,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二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一般不承担非卫生业务性工作。禁 止向乡(镇)卫生院乱集资、乱摊派。   第二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应从农村实际出发,抓好房屋、技术、设备配套, 建立健全各项医疗工作制度、医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检查评定医疗效果, 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严禁采购使用过期失效、淘汰、伪劣、 变质药品,麻醉、精神、毒剧药品要专人专柜管理。未经药政部门审查批准,不得配 制制剂。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一次性输液器具。   第二十七条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严格执行规范化的传 染病管理制度、疫情报告制度、疫源地处理制度,以及食品卫生、劳动卫生、环境卫 生、学校卫生工作规范等,健全计免资料管理制度,严格质量控制。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孕产妇系统管理和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程序规范,做到项 目齐全,数据可靠,质量合格,资料完整。   第二十九条 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面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建立健全有 关资料档案。   第三十条 乡(镇)卫生院在财务管理上实行“全额管理,差额(定项)补助, 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财务工作由县卫生局负责监督、检查和审计。 卫生院要改革和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严守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认真 执行《会计法》、《统计法》和收费标准。国家补助经费可按病床数或完成各项工作 任务的情况实行浮动补助。   第三十一条 医疗仪器设备应实行专人管理,并制定使用、保管和维修制度,建 立健全仪器设备档案制度。   第三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的房屋、设备和资金,属卫生院集体所有,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抽调和瓜分。结余资金主要用于发展卫生事业和改善职工的 集体福利待遇。   第三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要在乡(镇)党委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党、团组织、 充分发挥党团骨干和积极分子的作用。要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决贯彻执行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规范及实施办法》。 制定有关思想政治工作和医德医风建设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考核评比制度,奖惩兑现。对在学习和工作中做出突出成 绩的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要进行批 评教育,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1987年颁发的《湖南省乡(镇)卫 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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