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福利费提取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人险[1993]32号颁布时间:1993-04-01
1993年4月1日 湘人险[1993]32号
自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湘劳人险(1986)103号《关于国家机关福
利费提取标准和支付办法的通知》下发以来,对于适当解决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生活
困难,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曾起到了积极作用,受到广大工作人员的欢迎,但近几
年来,由于物价上涨,原规定的福利费标准,仍显得偏低;同时,福利费的管理及审
批工作也不尽相同。为了进一步办好国家机关集体福利事业,做好为工作人员排忧解
难的工作,经研究,我们对省直机关的福利费提取标准进行了调整,并对管理办法提
出了具体意见,现一并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三年元月份起,福利费标准按工资总额(即一九九0年一月国务院
批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百分之三提取(含离休、退休金),专款专用。
如有结余(包括临时性增拨的福利费)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二、福利费使用范围主要是解决工作人员的特殊生活困难、慰问住院病号以及补
助集体福利事业费用。任何单位不得将福利费挪作他用,也不得平均发给个人。
三、所提取的福利费由省各厅局机关的人事(干部)处负责管理及审批。
四、不享受劳保条例的省属事业单位,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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