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血防办关于落实两项血防经费的通知
湘财行字[1993]373号颁布时间:1993-09-25
1993年9月25日 湘财行字[1993]373号
为了加强血防经费的使用管理,根据省委、省政府湘发(1993)4号文件关
于“血吸虫病疫区县(市)、农场要按疫区人口每人每年一至二元的标准,从本级财
政中安排血防经费。要从芦苇纯收入中提取百分之十至十五的资金,交血防部门统筹
安排,用于灭螺”的精神,现就这两项经费的安排落实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疫区人口每人每年一至二元的标准,由各县(市、区、农场)从本级财政
中安排血防经费(附表1),此项经费专项用于血防灭螺。
二、有声苇收入的县(市、区、农场),从芦苇纯收入中提10~15%的资
金,专项安排列血防部门,用于血防灭螺(附表2)。芦苇收入属于县(市、区、农
场)级财政的,由县(市、区、农场)财政提取纯收入10~15%的资金安排到同
级血防办;芦苇收入属于乡(镇、分场)或其他单位的,由所在县(市区、农场)财
政局(科)监督,其芦苇纯收入10~15%的资金交县(市、区、农场)血防办。
三、上述两项经费属血防专项经费,要安排到位,省委、省政府湘发(199
3)4号文件中提出的其他各项筹措血防经费的措施亦应保证落实。血防经费的使用
必须严格按湘血防办字(1990)第8号文件《关于加强血吸虫防治事业经费管理
的通知》执行,切实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人员经费,今后省对各地血防经费的使
用情况,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希各地认真加强血防经费管理,切实提高经费的使用效
果。
附件1:血吸虫病疫区县(市、区、农场)按疫区人口安排血防经费表(略)
附件2:血吸虫病疫区县(市、区、农场)芦苇收入中提取血防灭螺经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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