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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银行、财政厅、残联关于发放康复扶贫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农银发[1993]40号颁布时间:1993-05-20

     1993年5月20日 湘农银发[1993]40号   为帮助农村残疾人发展商品生产,尽快跟上全国农民实现小康的步伐,经国务院 批准,1992年安排3000万元康复扶贫专项贴息贷款,其中分配我省85万元, 即安化县25万元、衡阳县25万元、湘潭县20万元、醴陵市15万元(贷款计划 由计划处另行下达)。现就贷款发放管理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用途。康复扶贫贷款只限发放到经中国残联核定的上述四个非贫困县 (市),每个县(市)投放到一个乡或镇。贷款主要用于帮助农村残疾人发展投资少、 见效快的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等商品生产项目。残疾人进行康复医疗所需费用, 不能使用此项贷款,健全人和不是集中安排残疾人的非福利性企业也不能使用此项贷 款。   二、贷款对象。此项贷款只能由地、县各级残联以扶持残疾人为已任的经济实体 统贷统还,但必须由具有相应实力的经济实体负责担保。担保不落实的,农行有权拒 绝发放贷款。统贷单位负责向残疾人、福利企业具体发放和收回资金。   三、贷款期限。此项贷款的总期限为5年,但具体每一个贷款项目按生产经营周 期合理确定期限,一般2至3年。贷款到期后,统贷单位要负责及时归还农业银行。 无故拖延不还或挪作它用,要按规定加罚利息。此项贷款可以在总期限5年内周转使 用。   四、利率和贴息另行通知。   五、贷款的分配和管理。由于一九九二年国家信贷资金紧张,此项工作开展也较 晚,当年的85万元计划和资金全部结转到一九九三年使用,此项贷款是银行有偿、 有息、到期必须归还的信贷资金,由当地农业银行根据信贷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自 主发放管理。各地要努力做好贷款性质的宣传解释工作,不能把贷款当成财政拨款或 民政救济款。残联要安排专人管理这项工作,并尽快组织力量进行考察、论证项目, 项目所在地的农业银行根据残联推荐的项目认真评估.确定贷款意向报地市农业银行 审批,所批项目由地、市农业银行向省分行、省残联备案。此专项贷款使用“48 1”会计科目核算。   各地农行、残联、财政要密切配合,共同参与贷款项目管理,切实保证贷款的效 益和安全性。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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