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湖南省扶持在乡复员军人发展生产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湘民优发[1993]13号颁布时间:1993-09-10
1993年9月10日 湘民优发[1993]13号
一、为了更好地解决复员军人生活、住房、治病困难等问题,根据1990年省
人民政府2号令和湘联发1991年3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特设立扶持在乡
复员军人发展生产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二、基金是优抚事业费的一部分,由各地、州、市民政局统一管理,周转使用,
省里不再收回。但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保证用于扶持在乡复员军人发展生产,
接受问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截留。否则。视
其情节轻重,要追究领导者及当事人的责任。
三、扶持发展生产必须选定投资少、见效快、有市场、受益广的项目。各借款单
位必须对扶持发展生产的项目,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经各地、州、
市民政局考察审定后,报省民政厅备案。基金投放.必须签具借款合同。并收取3‰
的月资金占用费。一般以一年为宜。到期由各地、州、市民政局负责回收。逾期不还,
由各地、州、市从下拨的抚恤事业费中扣除。
四、扶持发展生产项目主要安排在乡复员军人或在乡复员军人子女,其人员比例
不能少于80%,其他人员也应尽量安排优抚对象。
五、扶持发展生产项目创收的利润,必须保证80%以上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解决
复员军人生活、住房、治病的困难。
六、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设立专帐,切实搞好会计核算,定期检查考核。每
年年底各地、州、市民政局要专题向省厅书面报告当年发展生产和资金使用情况。
本办法从199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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