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2]25号颁布时间:2002-05-29
2002年5月29日 湘政办发[2002]25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
发[2002]28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
展的决定》(湘发[2001]16号)精神,确保我省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的领导和管理
(一)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
为主”的体制。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省、市州、乡镇等各级
人民政府承担相应责任。
(二)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制定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以及义务教育改革与
发展的政策措施;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核批各县市
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逐县市区核实财力水平,统筹安排财力,对财力不足、发
放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确已达到合理比例仍有困难的县市区,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财政
支出结构、增加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合理安排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等办法,帮
助并督促县级人民政府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核定本地区农村中
小学公用经费的标准和定额,确定农村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增加危房改造专项资
金投入,建立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的工作机制;采取经费支援和政策倾斜等措施,加
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推动建立助学制度;加强对下级
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
(三)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协
调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省人民政府的实施办法,审
核上报本区域内各县市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对财力不
足、发放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确有困难的县市区,给予转移支付,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
造给予补助;组织实施助学活动;加强教育督导检查。
(四)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
施农村义务教育;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逐步、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根据国
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省人民政府的实施办法,落实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
并根据省人民政府核批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负责农村
中小学校长、教职工的管理;调整本级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教育经费预算,合理安排
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确保按月足额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公
用经费,安排使用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资金,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
设,改善办学条件;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建设项目配套资金;指导农村中小学的教育
教学工作;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开展助学活动;对乡(镇)人民
政府有关教育工作和农村中小学进行督导评估。
(五)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依法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
生辍学;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按有关规
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农
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
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中的作用,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
协助乡镇政府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二、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农村义务教育投入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调整支出结构,确
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由县市区集中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
准,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通过银行按月足额直接拨到在
银行开设的教职工个人工资账户中,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同时,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保证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水平。安
排使用上级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
金,首先要用于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
在合理确定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基础上,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解决财力困难
县市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发放问题。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财政支出结构,逐县
市区核实财力并建立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的运行机制。根据各县市区财力
状况和保障力度,增加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使用中央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
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省、市州不留用,全部补助到县市区。对所属各县市区不能平
均分配,主要补助财力困难而自身保障工作力度大的县市区用于工资发放,并在年初
将转移支付资金指标下达到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要安排相应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
各县市区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历年拖欠国家统一规定工资项目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
并制定规划,限期补发到人。
(二)保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要按照财政部、教育部
《关于做好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核定工作确保学校正常运转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教[2001]38号)要求,根据各县市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情况,
针对贫困地区、一般地区和发达地区,制定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2003年
春季起实行。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核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
统筹安排,予以保证。经济和财力较好的县市区,标准和定额可以适当提高。农村中
小学公用经费资金来源除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外,其余部分由县、乡两级人
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
农村中小学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公用经费开支,不得
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
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代收的书本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本,不得以任何理由挤
占挪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中小学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一费制”,并
严格按标准收取,不得超标。对实行“一费制”后形成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缺口,
应按省人民政府核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在上级人民政府的转移支付
资金中安排。
(三)保障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的必要投入。各地要建立定期的危房
勘查、鉴定工作制度和危房改造经费保障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新增危房的改造列
入本级事业发展计划,多渠道筹措经费,确保及时消除新增危房。省、市(州)级和
财力较好的县级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结合中央专项补助,
力争在近年内消除现有农村中小学危房。乡镇、村可以通过村民自愿提供劳务等方式,
支持农村中小学校舍的维护和修缮。
农村中小学进一步发展所需的校舍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列入基础设施建设
统一规划,省、市(州)、县各级人民政府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农村中小学购置教
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安排。
中央和省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今后将继续扶持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
农村中小学学校建设,改善办学条件。
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中小学校舍建设涉及的各种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
费,享受减免优惠政策。
(四)农村税费改革后,各级人民政府安排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要明确保障
农村义务教育正常经费和危房改造资金投入,并纳入财政预算。改革后农村中小学要
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力争有所提高。对
因取消农村教育费附加和教育集资而形成的教育经费缺口,要从增加的农业税收入和
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予以安排,同时要通过教育内部改革、节约经费支出,保证农村
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
(五)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和资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各项教育经
费及上级各种专项资金要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学校要严格按
规定范围和标准安排使用经费,定期公布收支情况,严禁挪作他用。对挪用农村义务
教育经费的,要严肃查处。要节约开支,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严格执行省人民
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农村中小学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收取规定
项目以外的费用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农村中小学不得举债建设。县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清理核实农村中小学
“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欠债,摸清债务来源和使用情况,并尽力偿还。债权单位和个
人不得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强迫学校停课、将师生逐出校园及其他
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农村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
由校长全面负责校舍等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
(六)鼓励和倡导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对农村义务教育捐资助学。对纳税人通
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
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七)认真组织实施对口支援工作,开展经常性全省助学活动。要继续组织好长
沙市、湘潭市、株洲市、岳阳市、衡阳市、常德市对口支援湘西自治州龙山县、永顺
县、泸溪县、保靖县、花垣县、古丈县学校的工作,开展好城市学校对口支援农村薄
弱学校工作,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各市州要制定对口支援制
度和工作方案,要有专人负责。捐赠经费多的城市可建立对口支援捐赠中心,接受社
会各界对教育的经常性捐助。从2002年起,在省安排的扶贫开发资金及少数民族
地区的专项补助资金中,要增加安排民族教育的份额,重点用于发展民族地区义务教
育。各市州、县市区应采取减免杂费、课本费、寄宿费等办法,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的负担。
三、完善人事编制管理制度,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一)省编制部门会同省教育、财政部门根据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
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制订《湖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施办法提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编制方案,经市州人民政府审
核后报省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再共同报省人民政府核批。
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按照《湖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
实施办法》,严格控制中小学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教职工编制总量。
中小学人员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
整等情况,县市区定期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中小学编制调整方案,编制部门会同财政
部门核定,经市州审核后报省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再共同报省人民政府核批。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分配人员编制,
县直学校以校为单位,农村以乡镇为单位具体分配,报同级编制部门备案。
(二)加强农村中小学人事管理。严禁把乡镇机构分流人员安排到农村中小学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占用学校
编制而不在学校工作的人员,要在本通知下发后2个月内与学校脱离关系,教育行政
部门和学校不得为其支付工资。中小学不得超编聘用人员,坚决清退并不得聘请长期
代课教师,不得使用编外人员顶编在岗工作。
全面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度,实行按需设岗、公开
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村中小学教
职工分流工作,农村中小学在编公办教职工分流参照当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分流政
策执行。
全面推行教师资格制度。农村中小学任教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积极吸
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要及
时调整出教师队伍。今后,凡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农村中小学任
教。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
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奖惩等管理职能。乡镇、村无权聘任中小学教职工。农村
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等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要按
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农村中小学校长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三)乡镇人民政府不设专门的教育管理机构,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
乡镇可在其核定的行政编制内确定1至2名助理或干事协助乡镇长管理具体教育事务,
并接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由乡镇中学或中心小学校长负责。
(四)改革教师教育,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对师资的需
求。师范院校应改革办学模式,加强教学环节管理,提高新师资培养质量,为农村义
务教育提供优质师资。进一步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体制,县级以上教育
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农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包括培训、考核、发证等工作。建立健
全省、市、县、乡四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络,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改善
农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条件,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应有一定比例保证教师继续教育
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每
5年进行一轮培训。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逐步构建培养、培训相衔
接,职前、职后一体化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模式。
四、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一)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制订落实农村义务教育新
管理体制的具体措施,明确目标、责任,保证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各级人民政府每年
11月底以前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一次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情况。省人民政府定
期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情况。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教
育督导室以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拖欠
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情况,以及农村中小学违规收费等情况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
理。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督导农村义务教育工作作为工作重点。
(二)建立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长是农村义务教
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州人民政府市州长对农村义务教育工作、保证发放农村中小
学教职工工资负有领导责任。对积极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推进农村义务教育
工作卓有成效的,上级人民政府要予以表彰奖励。
要逐级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凡不能按时发放教职工工资的县市区,其政府主要负
责人必须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情况,说明原因,并提出解决措施。凡是拖欠农村中小学
教职工工资的县市区,不得用财政性资金上新的建设项目,不准机关盖办公楼、买轿
车,不准领导干部出国,违者要追究领导责任。对挤占挪用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拖
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不及时修缮危房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以及违反
编制管理规定、超编制招聘人员的,要追究领导和直接管理者的责任。具体办法由省
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