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文教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有偿经营服务财务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
湘财行字[1993]33号颁布时间:1993-02-02
1993年2月2日 湘财行字[1993]33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有偿经营服务工作的管理,促进其健康稳步发展.
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在湘财(91)行字第345号文件的基础上,特作如下
补充规定:
一、收入范围
(一)服务性收入。指行政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有效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所取得
的收入。
(二)经营性收入。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生产性收入。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从事商品生产所取得的收入。
(四)上缴收入。指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服务单位上缴的纯收
入。
(五)其他收入。指按有关规定组织的其他各种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有偿经营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不论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必须
全部纳入单位的财务收支,实行统一管理。
二、成本(费用)核算
成本(费用)要严格按实际发生数计算,其范围一般包括劳务、材料、设备仪器
耗损等费用。
(一)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组织的收入,应实行独立核算,按扣除成本(费用)后
的纯收入计算;难以计算实际成本的,可按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由同级财
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商定。
对其组织收入所耗费用,已在经费中开支的,按计算出的成本(费用)数,冲减
相应的行政事业经费支出。
(二)差额预算管理单位按毛收入分别在“业务收入、其他收入”中进行核算。
三、专用基金(资金)的建立
(一)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开展有偿经营服务的纯收入.作为“抵支收入”与单位
预算包干经费统二使用,年终的结余,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含医药费
超支补助)和职工奖励基金。
(二)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分别建立:医疗基金、修购(折
旧)基金、周转(流动)资金、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有条
件的自收自支管理单位还可建立后备基金。
医疗基金。凡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单位,应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
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从收入中提取医疗基金,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
公费医疗开支。
周转(流动)资金。根据开展有偿经营服务活动的需要,从收支结余中逐步建立
经营服务周转(流动)资金,周转(流动)资金的定额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
部门批准。
(三)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凡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收入中直接提取
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的,不得再从年终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提取职工
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四、“两金”的免征范围
(一)经财政部门核定用于抵顶行政事业费支出的收入,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
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核准
的收入总额分解到单位的核准证明(或预算、决算批复文件),抄送当地税务部门备
查。单位收入实际数大于或小于年初核定数时,作为调整预算处理。
(二)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的年终预算包干结余,免征“两金”。
(三)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提取的医疗基金、修购(折旧)基
金;从年终收支结余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后备基金和补充的周转(流动)资金,以
及上交主管部门用于顶抵财政预算拨款的,免征“两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
工奖励基金,照章交纳“两金”。
五、奖金免税限额
(一)通过开展有偿经营服务,不需国家财政再核拨经费的自收自支或实行企业
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全年免税奖金限额为5·5个月基本工资额。
(二)经费自立程度在60%以上的(不含60%)事业单位,全年免税奖金限
额为4·5个月基本工资额;自立程度在30%以上(不含30%)至60%的,全
年免税奖金限额为3·5个月基本工资额。
(三)自立程度在30%以下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免税奖金限额为3个月基本
工资额。
上述超过3个月基本工资领奖金限额的单位,3个月以内的比照行政单位的标准
计发(即全年660元),3个月以上的,按本单位的基本工资额计发。超过规定的
免税限额发放奖金的,照章纳税。
六、本规定自1993年元月1日起执行。湘财(91)行字第345号文件与
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