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文教行财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行字[1993]91号颁布时间:1993-03-13
1993年3月13日 湘财行字[1993]91号
为了充分发挥文教行财周转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促使文教行政事业
单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面向市场,增加收入,发展事业。经研究对现行文教行财
周转金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一、周转金投放的条件
文教行财支持的项目要以符合国家政策、法令、规定并有较好的经济效益为前提,
同时还必须具备:
1.受援项目所组织的收入,必须保证绝大部分用于弥补行政事业经费不足,顶
抵财政拨款,或在一定时期内逐步减少财政拨款,促进单位实现“两个过渡”。
2.受援项目要能促进机关转变职能,促使事业单位转换体制,精减机关人员,
减轻财政负担。
3.受援项目要在不影响主业发展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并能促进事业
的发展。
二、适当提高周转金占用费率
1.对行政事业单位兴办的经营、流通、生产性实体每月收取7‰的占用费。
2.对支持事业单位主业发展的项目每月收取6‰的占用费。
以上两项根据借款时间长短、经营项目的不同,还可适当提高1--2‰的月占用
费。
3.上级财政部门向下级财政部门借出周转金每月收取5‰的占用费。
4.财政部门可通过其他渠道拆借、融通其他资金,所借的资金投放时占用费最
高不得超过拆借、融通资金利率的4‰。
三、加强周转金的管理
1.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努力逐步扩大文教行财周转金基金,除每年按规定增加
本级周转金外,还要从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实现“两个过渡”出发,将部分无偿拨付的
资金改为有偿周转使用。
2.完善周转金合同手续。省直单位借款必须要有上级财务部门担保,个别特殊
项目还须经公证部门公证。借款单位必须呈报可行性报告,出示或抄送有关单位性质、
验资证明、财政、财务缴拨凭证等原始证明、合同或协议。各地行财科借款必须由财
政局担保。
3.强化回收手段。借用周转金按合同规定期限,到期后10天内没有归还的,
由发放部门从担保单位的财政拨款中直接扣回本金和占用费,并停止新的借款;借出
周转金到期后不能按时归还的,在原有占用费率的基础上按逾期日期加收3‰的逾期
占用费,并从下达的专项指标中扣回本金和占用费,对不按时归还的单位以后一律不
再借给新的借款。
四、借款期限
1.省直单位借用期限在一年以内。
2.地、州、市借出期限一般为一年,最多不超过一年半。
3.到期周转金一般不得延期(短期借款一律不延期),但因特殊原因,确需延
期的,必须经批准同意且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延期次数只限一次,延期周转金每
月加收2‰的占用费。
本规定从1993年4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通
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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