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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坚决制止向公安等执法机关下达罚没收入指标的通知

湘财农税字[1993]351号颁布时间:1993-08-30

     1993年8月30日 湘财农税字[1993]351号   自1988年以来,省厅曾多次重申和强调,禁止搞罚没收入包干或变相包干, 禁止办案经费与罚没收入搞收支挂钩。1992年,省人民政府第13号令发布的 《湖南省罚没财物和追缴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又明文规定“禁止向执法机关、司法 机关下达罚没财物标”。但个别地方置省政府、省厅的法规、规定于不顾,仍我行我 素。如衡阳市、××县、常德市、×县今年采取“协议书”、“下达罚没收入目标计 划”等方式对公安等执法机关,实行罚没收入变相包干,并按收入的固定比例拨付支 出。这种作法明显违反了上述法规规定,损害了政府机关形象,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为此,省厅已责成这两个县作出检查,迅速予以纠正,并将纠正情况书面报告省厅纪 检组、监察室、农税处。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认真对照文件进行一次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往后, 如若再发现类似问题,除通报批评外,还要按《湖南省罚没财物和追缴赃款赃物管理 办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法规从严处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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