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6月28日 湘工[1993]23号
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兴办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及《补充通
知》精神,为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就工会兴办企业的有
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工会兴办企业,要坚持为职工群众服务,为推进工运事业服务,为改革开放、
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的宗旨;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稳妥,依法经营.自负
盈亏的方针和原则。
二、地方总工会(含省、地、州、市、县工会)、产业工会及符合工总事字(1
992)2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企业、事业、机关基层工会。依据国家产业政策,
可以兴办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的生产加工、商业、社会综合服务业、技贸服
务业、信息技术咨询业、养殖种植业以及政策允许的其他企业。
50人以下并配有专干的企业基层工会可兴办服务业、种植养殖业以及加工、修
理等经济实体。
三、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工会、省级产业工会、省直工会,负责对所辖单位
基层工会申办企业的审批;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工会负责对本级工会、所属产业
工会(含联合工会和系统工会)、直属机关工会申办企业的审批。
兴办企业的工会应持本单位行政部门签署意见的申请报告和县级以上(含县级)
工会的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
会申办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条件的。
核发《营业执照》。
四、工会兴办企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
细则和工总事字(1992)28号文件第三条的有关规定。禁止按收挂靠企业。
五、工,会兴办企业的资金来源:工会企事业发展基金;职工技协发展基金;工
会经费结余;引用外资及其他资金。职工集资或入股资金以及上级工会的借款作为新
办企业的注册资金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安置富余职工和社会待业人员占企业职
工总人数60%及其以上的,或从事直接方便职工、居民生活的第三产业。其注册资
金有困难的。只要其它条件具备,注册资金标准可降低到法定限额的70%予以登记
注册(但需在一年内补足差额部分)。经认定的劳动服务性企业,其注册资金可按我
省有关政策执行。
六、工会兴办企业的从业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分派出来的人员;待业育年、
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属;本单位和社会上有业务专长的离退休人员;有业务技术专长的
社会闲散人员和企业职工;经过劳动服务部门批准的其他人员。
工会兴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式会所在单位派出的人员。
七、工会兴办企业所需设施(包括场地、厂房、设施等),除利用工会现有的条
件外,所在地方和单位的行政要为其兴办和发展,给予支持和扶植。
八、工会所办企业。要严格执行《工会法》中有关“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
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挪用、平调、
侵占工会企业的财产。不得任意干涉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工会所办企业的变更(指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增减具备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
等的变更)、合并、分立、注销,须经主管工会批准和同级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并报
原审批机关备案。然后,企业应持有关文件、证件向原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
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九、工会兴办企业应按照“谁兴办、谁主管”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县以上(含县)工会应设置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业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工会兴办的企业。
工会兴办的企业,可按营业额的0.5-1%在税前提取管理费。提取的具体比
例由各地据情确定。此项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性
单位收款的收据。管理费具体上缴办法和使用范围由工会另行制定。
十、工会所办企业凡符合国务院(90)66号令《劳动就业服务管理规定》的,
可视同劳动服务公司对待,享受国家给予社会同类企事业的同等待遇和有关优惠政策。
工会第三产业,其税收政策按省税务局湘税发(1993)4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
行。
十一、职工技协是工会领导的群众性科技团体。已办理社团登记手续的职工技协
兴办企业应按社团法人兴力、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办理社团登记的职工技协兴办
技贸实体,可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但所经营范围要与其章程规定的宗旨相符。工会
所办技贸机构的财务政策。仍按省总工会、省财政厅湘工发(1992)42号文
《关于加强基层工会职工技协活动管理的通知》和省总工会、省税务局湘工发(19
92)34号文件《关于工会职工技协有偿服务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办理,并享受
政府支持科技发展的有关优惠待遇。上级工会技协对职工技协有偿服务机构的会费收
费标准仍按全总工总财字(1988)4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工会企业的利润分配,应遵循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其
分配比例和财务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十三、工会所属事业单位进行纽营活动适应本规定。
附件一: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兴办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补充通知
附件二:
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附件三:
全省工会组织结构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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