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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环保局关于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湘环科字[1993]126号颁布时间:1993-10-18

     1993年10月18日 湘环科字[1993]126号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3]1号文《转发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我省环境保护工作报告的通知》精神,为了促进环保科技的研究和开发,搞好环保科 技发展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现将省财政厅、省科委、省环保局湘环办字[19 91]030号文《湖南省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作如下补充规 定。   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3]1号文的要求,决定今年起从全省 超标排污收费80%部分中提取科技基金的比例由1%提高到3%。   二、环保科技发展基金由原来的省集中管理改为省、地(州、市)两级管理。省 属部分由省环保局、省财政厅共同掌握使用和管理;地、州、市、县属部分由地、州、 市环保局和财政局共同管理。   三、环保科技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仍按湘环办字[1991]030号基金管理 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为防止科研课题的重复立项,省环保局统一加强对立项工作的管理,会同省 财政厅每年对直属项目分两批安排;地、州、市、县的项目均由地、州、市环保局每 年二月底前申报到省环保局统一审批立项。项目资金在五万元以上的,由省环保局组 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   五、省、地、州、市环保科技管理部门,必须按照科研管理程序,加强对科研课 题的管理,应定期对重点研究课题的进程进行督促和检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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