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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湖南省财政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湘财工字[1993]196号颁布时间:1993-05-17

     1993年5月17日 湘财工字[1993]196号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支工周转金管理工作的需要,根据财政部有关精神,参照其他 行业周转金管理办法,在湘财(91)工字第458号文件基础上,再作如下补充规 定:   为解决支工周转金业务开展所需经费,各地可从本级当年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 超过20%的资金,作为周转金业务费用,其余部分全部转入支工周转金本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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