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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编审1993年国有工业、交通、供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若干规定

湘财工字[1993]418号颁布时间:1993-10-30

     1993年10月30日 湘财工字[1993]418号   为了做好1993年全省预算内国有工业、交通运输、物资、供销、医药商业、 盐业供销、邮电、石油、城市公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根据中央、省规定 的有关财政政策、法令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财会人员要认真抓好这项 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认真编审年度会计报表,做到如 期如质上报。   1.各企业应认真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财务制度,按照省财政厅湘 财(93)工字第246号《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 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和湘财(93)工字第385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 (国有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的通知》,搞好新旧财 务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上半年企业仍需执行原来的财务制度,下半年执行新的企业 财务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财务的管理和监督,企业要及时将有关财务事 项(如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企业选择的固定资产的标准、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 企业确定的旅差费标准等)向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不得任意变动,并接受主管财政机 关的监督。   2.所有企业(包括关停企业)在12月底前,必须认真盘点财产。严防虚盈实 亏和截留、隐瞒利润的现象发生。要求做到帐实、帐表、帐帐三相符。省级企业的固 定资产的盘亏和毁损金额,全年累计净损失在50万元以上,流动资产盘亏和毁损金 额全年累计净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应报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我厅审批,地、县级 企业的审批权限由地、县财政部门确定。企业对1992年清理潜亏时清理出来的, 已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中的潜亏,应按原确定的时间分期消化、列入管理费用。 进行清产核资试点的企业,应按有关清产核资试点的文件规定办理。   3.企业对各种应收款项应认真进行清理,并积极组织收回,对逾期三年的应收 帐款,确实不能收回的,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列入管理费用。   4.实行新制度后,由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改变,对于过去按《国营企业固定 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规定没有提足折旧,而按新制度折旧年限已到期或折旧年限缩短 的,企业可以按新的折旧年限计算的折旧率提取折旧,提完为止。   5.企业购置专控商品交纳的调节基金,计入有关资产价值。   6.新制度转换时列入“递延资产”的已完工程的长期负债利息和汇兑损益、职 工福利基金赤字,企业应在三年内分别平均推入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从一九九三年 七月一日起,已完工程的长期负债所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均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7.企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职工福利费)上半年按照实发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 各种奖金(包括浮动工资、超标准计件工资、超标准分成工资、承包者超标准工资的 年收入、实行岗位技能结构工资制度包含的效益工资等)后的14%提取,下半年按 实发的工资总额的14%提取。工会经费按每月实发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   8.企业可以根据省财政厅湘财(92)工字第214号和湘财(92)工字第 40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继续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办法,有关包干方案仍应报经企 业主管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9.实施新制度后,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应按各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执行,少 数企业确因业务需要而规定的业务招待费缺口较大的,可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追 加进入管理费用。   10.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必须坚持按照省有关规定计算效益增 长工资或下浮工资,对原采取分挂分提、总挂分提的企业,从1993年起,全部改 为总挂总提的力、法提取工资。在进行1993年“挂钩”结算时,对因为实行新的 财务会计制度,影响企业经济效益较大的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2 9号文件规定,因处理清产核资有关问题而减少利润,对职工效益工资影响较大时, 经同级财政、劳动部门审核批准,可给予适当照顾。对于未完成承包上交任务的企业, 不得提取效益增长工资。从1993年开始,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省劳动厅、 省财政厅湘劳薪[1989] 14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 效益挂钩办法的若干政策规定》中规定提取效益工资时,效益指标净增长率超过40 %以上的部分分档扣减效益工资和第二年核入基数时,效益工资超过8%以上的部分 分档扣减的政策停止执行,工资结算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办法。   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依然采取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奖 金的办法,具体提取比例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11.实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的企业,全面完成承包合同的,可继续提取承包风 险抵押收益金,在财务费用中列支。   12.企业住房基金的财务管理按省财政厅湘财(93)综字第348号《转发 财政部〈企业住房基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执行。   二、认真遵守国家规定,清理企业收入,搞好利润分配,及时清交应上交的财政 收入。   1.加强对企业内部的财政管理和财务监督。由企业提供资金或人员、场地、技 术兴办的全民所有制分公司、窗口式企业或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论其所在何 地,都必须纳入总厂(总公司)的统一核算,汇总报送会计报表,不允许将这部分企 业经营成果摆在总厂(总公司)之外。   2.企业以联营或股份制形式对外投资的,应按新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根据投 资额占被投资企业份额的大小,分别采取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会计核算,企业对外投 资额占被投资企业投资总额50%以上的,要报送合并会计报表。   3.凡按照《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 公司规范意见》组建并经省体改委批准,且已经开始运行的股份制企业,不纳入工业 口决算汇总。已经批准,但尚未运行的企业,仍应纳入工业口汇总决算。对原国有企 业改组的股份制企业,从批准之日起至开始运行之日止,企业因经营而增加的国有资 产和经营成果其所有权属于国家,这部分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 定处理办法,企业不得自行处理,更不得纳入运行后的股份制企业合并分配。   4.企业对外联营投资,分进分出的利润上半年按“先分后税”办法处理。下半 年按“先税后分”的办法办理,并进行纳税调整。在考核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 业的效益指标时,上半年按老口径计算,下半年分出利润方凡实行上交税利挂钩的企 业,需剔除这部分利润所上交的所得税,实行实现利税挂钩的企业,需剔除这部分实 现利润后进行考核。分入方则需加上这部分所得税或实现利润进行考核。   5.1993年,企业收到的政策性亏损补贴或价格补贴,上半年按进度应补数 作为利润分配来源,下半年按应补数列入企业利润总额,不能直接进行利润分配,实 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计算效益指标时,应剔除下半年这部分补贴 后计算。   6.实行新制度后。企业出口产品退税、新产品减免的流转税、减免流转税还贷 以及对企业一般困难性照顾减免的流转税,均作为减少销售税金处理,相应增加企业 利润。   7.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搞好利润分配。上半年企业的实现利润仍按原规定进 行分配,并可按省财政厅湘财(93)工字第246号《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 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进行调帐,下半年因经济效益 下降。全年利润比上半年利润减少,需对利润分配进行清算调整时,只调整盈余公积, 不再分项进行调整。   企业税前还贷、单项留利应转增盈余公积金,企业应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 盈余公积,提取比例可自主确定,但不能低于10%。公益金属于盈余公积的组成部 分。由企业自主确定提取比例,但以不超过盈余公积提取比例为限。   8.所有承包制企业承包上交目标任务应于12月10日前足额及时入库;企业 实际承包上交数大于实现利润的,依次从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中列支。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原是利改税企业的,全年仍需按原利改税方案计算多 得好处,企业收到退库或抵交的承包多得好处,仍按有关规定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 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9.企业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违反税法的滞纳金和罚款在“利润分配”中列 支。   10.按规定从技术转让净收入中提取的5--15%的奖金,在税后利润中提取, 构成企业的工资总额。企业经批准继续实行税前归还专项及基建贷款的,按规定提取 的职工福利费和职工奖励基金,在“利润分配”中列支,分别计入“应付福利费”、 “应付工资”。   11.除实行总承包的主管部门可集中一部分留利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一律不 得再集中企业税后利润。   三、搞好经济效益分析,认真编审企业年终决算   1.各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认真写好1993年财务决算报表的财务情况说 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应按《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第85条规定说明生产经营、利润 实现和分配、资金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税金交纳、各项财产等物资变动等情况, 还应说明本年汇编企业户数、未交利润.多弥补亏损以及企业决算反映的缴拨款与金 库数不一致的原因等情况。   1993年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增加并着重说明新制度实施后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实 际影响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处理净损益计入营业外收支影响情况,企业增提折 旧影响情况,修理费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影响情况,长期借款利息、汇兑损益在生产 经营期间计入财务费用影响情况,技术开发费用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影响情况, 扩大职工福利费的计提基数影响以及成本计算力。法改变影响情况等。    2.企业应编制交库、退库对帐单,经税务、银行部门签章后随同决算上报。   各级医药经营企业年终决算报表,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签章后,主管部门方 得汇编。   3.石油、医药商业、盐业、邮电年终汇总报表,可根据主管部门布置的统一格 式会我厅下达。其年终系统汇总决算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于1994年3月10日 前报送我厅一式三份。   省直主管厅局直属工业、供销物资、企业汇总报表、各地市财政局汇总各种报表 和电脑软盘、财务说明书统一规定1994年2月25日前报达我厅。   4.进一步提高年终决算报表编审质量,各级财政要加强企业会计报表的审核工 作,做到企业会计报表与汇总报表的钩稽关系、逻辑关系、政策要求一致,提高基础 工作标准、使全省年终决算报表汇审工作跨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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