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国有商业、粮食、文教企业实施新的财务制度若干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湘财商字[1993]253号颁布时间:1993-06-24
1993年6月24日 湘财商字[1993]253号
为贯彻实施新的财务制度,做好新老制度衔接工作,根据财政部(93)财工字
第199号、(93)财商字第170号、(93)财文字第382号通知精神.结
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国有商业、粮食、文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新的财务制
度若干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现有各项资金的处理。
1.企业现有固定资金(扣除待转已完工专项工程支出)、国家流动资金、企业
流动资金、专用资金中结余的更新改造基金和挖潜更新改造拨款、粮食仓库建设拨款
余额转作国家资本金;在横向经济联合中,接受其他单位投入的资金转作法人资本金;
企业以入股方式向职工个人筹集的资金转作个人资本金,但实行风险抵押承包或集资
经营的企业,对职工交纳的承包风险抵押款和职工或社会的集资款(包括发行债券)
作流动负债处理;合资企业接受外商投资的资金转作外商资本金。
2.粮食企业在1993年6月30日前以费用支出购建的固定资产未作,固定
资产入帐的,在执行新《制度》前调帐时,先按新旧程度评定价值作增加固定资产和
固定基金处理,再将固定基金转增国家资本金;对商业、粮食企业将国家规定统一调
整商品价格发生的库存商品增值未按国家规定增加流动资金,仍在往来帐或其他帐户
反映的,应如数转作国家资本金。
3.涉及专用基金的调整事项,首先应将增加有关专用基金的事项进行调整。如
新制度实施前,企业有价证券中有购买日起至6月30日止的应计利息或应收股利,
应增加有关专用基金;其次,再弥补职工福利基金赤字;然后再依次冲减已完专项工
程支出中的利息和汇兑损益;待核销基建支出中的利息和汇兑损益;专用借款、投资
借款中的利息、汇兑损益;弥补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
4.专用基金余额按下列顺序和原则处理;
对有更新改造基金赤字的企业,应按以下顺序抵补:大修理基金、生产发展基金
和后备基金(调剂基金),抵补后仍有赤字的,冲减国家资本金。
对有福利基金赤字的企业,先将工资基金结余按第一次“挂钩”时奖金核入工资
总额基数的比例弥补职工福利基金赤字,核入时奖金占工资总额基数20%以上或资
料不全,无法弄清比例的,按工资基金结余20%弥补福利基金赤字,然后,按职工
奖励基金、大修理基金、后备基金(调剂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
以及留利中提取的承包风险基金的顺序进行弥补,弥补后仍有赤字的,计入待摊费用
或递延资产,在三年内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大修理基金赤字:一年内可摊销完毕的转作待摊费用,摊销需超过一年的转作递
延资产。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调剂基金)以及从利润中提取的承包风险基金赤字冲
减固定基金、流动基金。
企业专用基金按照以上顺序抵补赤字后,其余额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职工工
资基金、奖励基金转作流动负债。大修理基金转作预提费用,用于支付企业新发生的
修理费用;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调剂基金)以及从留利中提取的承包风险基金,
其结余转作盈余公积金。
企业福利基金余额,转作流动负债。
5.新制度实施时。国有商业、文教企业对企业历年挂帐亏损按以下原则处理:
1989年以来的未弥补亏损.可继续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1989年以前的未弥
补亏损,在现有专用基金中,按后备基金(调剂基金)、承包风险基金、生产发展基
金、新产品试制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的顺序弥补。以上资金不够弥补时,
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对粮食企业的财务挂帐,应分清责任,积极处理。审查认定责
任后按以下原则处理:属于财政应补未补的挂帐,继续由财政弥补;属于应由粮食企
业弥补的挂帐,用以前年度结余的专用基金弥补,弥补后的余额。按新《制度》规定
由企业弥补。
6.国家拨给企业的特种储备基金作为长期负债处理;国家拨给企业的专项拨款
余额(不包括挖潜更新改造拨款、粮食仓库建设拨款余额)以及今后对企业的各种专
项拨款、应单独反映。专项拨款项目完成后,属于按照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报经批
准后冲销专项拨款,其余部分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7.商业、粮食企业原在其他流动资金帐户反映的接受原公私合营企业私股资金、
代管集体企业的股金和公积金,应单独记帐,暂转作长期负债,待查明情况后按有关
政策处理。确实无法偿还的上述资金,转作国家资本金。
8.对国营小型商业企业已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和租赁给集体或个人经营的,
即自1984年以来实行“改”和“租”的小型商业企业现有资金划转时比照国有商
业、饮服企业处理,集体或个人租赁经营的小型商业企业,在租赁之后新增加的资产,
按原政策规定归集体或个人所有,调帐时转作法人资本金或个人资本金;对已转为集
体所有的小型商业企业,现有资金划转时,应区分以下情况;转为集体所有制时占用
国家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尚未偿还部分,转作国家资本金;已偿还部分和新增的固
定资产、流动资金转作法人资本金。
9.企业改造成股份制或者进行合资合营,应将公积金转为资本金。
10.原按商品销售总额千分之一提取市场调节基金的省辖八市直属企业和市内
的省级国有商业企业,从今年7月1日起停止提取市场调节基金。对以前已提取未使
用完的余额,继续按原规定用途使用,主管部门在年度决算中单独反映。企业收到主
管部门拨入的市场调节基金,无偿使用的作为增加国家专项拨款处理,有偿使用的作
流动负债处理。
11.国有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建立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仍按原规
定执行,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实际上缴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作为当期损益处理。
企业收到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电影院维修改造专项拨款,作为国家投资,在企业国
家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有偿使用的作企业负债处理。
12.国有商业承包经营企业,原按年商品销售总额批发企业4‰、零售企业2
‰提取商品削价准备金的,6月30日前按原办法提取,从7月1日起按新制度规定,
按月预提,年末再按库存商品余额的3-5‰清算,计入当期商品销售成本。原商品削
价准备金余额。按新制度规定使用。
13.全省新华书店和省外文书店的滞销商品降价、报废损失和库存商品分年核
价损失,在新制度实施后,仍采取合并按月预提提成差价的办法,其标准为库存商品
总定价的5‰。
14.出版企业现已实行计提书刊提成差价办法的,1993年仍按现行制度规
定的计提标准提取,从1994年起执行新制度规定的计提提成差价标准。首次计提
书刊提成差价的出版企业从今年7月1日起按照新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对企业现行优惠政策的处理。
1.新制度实施后,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腊制品、酱菜、糖制小食品、
儿童食品、小糕点、果脯蜜饯、果汁果酱、干菜调料(不含味精)和饲料加工企业原
享受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八·五”期间继续执行,从1996年起按新制度执行。
2.1995年底前国营饮食服务企业继续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上交所得税,并
按湘财(92)商字第412号文中第13条规定集中和返还用于饮食服务企业网点
建设和设施改造。企业收到返回的资金后,应全部作为盈余公积。
3.经批准小型商业企业实行“改、转、租”后,从1986年开始,对“改”
的企业的承包费减收一半,上交的一半交给商业主管部门;对“转”的企业免交资产
占用费;对“租”的企业租赁费在税前列支等。新《制度》实施后,上述优惠政策继
续执行到1995年,从1996年起按新《制度》执行。
4.原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从实现利润中补充流动资金的政策,从七月一日
起原则上停止执行。企业如果要求继续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补充流动资金的,报
同级财政批准后可继续执行,提取补充的流动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作为资本公积。
5.新制度实施后,国有商办工业、粮办工业和饲料工业企业,以及省新华印刷
一厂、二厂、三厂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根据实际发生数,按照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
性支出的原则,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价值,收益性支出计入管理费用,不受比例
限制。对于仍愿意按销售收入1%提取技术开发费的,报同级财政批准,可按比例提
取,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作为预提费用,专项用于技术开发。
三、关于成本、费用开支的界定和有关费用的处理。
1.商业企业购进商品的原始价格和经营费用按下列原则划分:
从工厂直接购入的商品,以工厂开出售货发票所列价格为原始价格.在价格之外
支付的工厂代垫的运杂费、保险费、保管费等计入经营费用。
收购的应税农副产品,以收购价格加税金为原始价格。收购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
用计入经营费用;收购的不纳税农副产品,以收购价格为原始价格,收购过程中发生
的有关费用计入经营费用。
从批发企业购入的商品,以批发企业开出售货发票所列价格为原始价格,在价格
之外支付的有关费用计入经营费用。
从其他企业调入的商品,按调入价格作为原始价格,支付的调拨经营费、运杂费、
保管费等项费用计入经营费用。
委托其他企业收购的商品,按其他企业实际支付的价格总额和应交纳的税金作为
原始价格,支付给受托企业的各项费用计入委托企业的当期费用。
2.粮食进价成本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老库存粮食的进价成本不变;新收购的
国家定购粮、议转平粮、中转地粮按实际收购价作为进价成本;以保护价收购的,按
当时的市场收购价作为进价成本:中央计划内进口粮食以到岸价加进口税金、购进外
汇价差和支付给委托单位的有关费用为进价成本。专项储备粮食仍以国家规定的结算
价为进价成本。食油进价成本以实际收购价格作为进价成本。
3.饮食服务企业原从成本中列支的商品流通费改列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
费用,不再从成本中列支。
4.新制度规定企业可以计入财务费用的加息是指企业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
在国家规定的正常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的利息。企业违反国家金融政策被处以的罚息
不得计入费用,应从税后利润中支付。
5.企业1993年6月30日以前的长期负债,其已经发生的利息和工业企业
汇兑损益。购建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资产价值。购建项目已经完工的,经主管财政
机关批准。冲减企业专用基金结余,尚未冲减部分转入递延资产,分期处理,以后新
发生不计入资产价值的利息和工业企业汇兑损益,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按照新制度规定
处理,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转作递延资产,分期计入财务费
用;1993年7月1日以后的长期负债利息按照新制度执行。
6.新制度改变固定资产划分标准后,原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的,其净值部
分按照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原低值易耗品达到固定资产
标准的.不转作固定资产,按照低值易耗品管理。
企业固定资产应当实行有偿转让,个别情况特殊、符合国家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
批准后实行无偿调拨的,调出方调出固定资产净损失冲减资本公积金,调入方调入固
定资产净收益增加资本公积金。属于成建制无偿调入调出的固定资产,应报主管财政
机关另行处理。
企业已列入待处理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盘盈;在执行新制度前按老办
法处理完毕,并调整有关资金。实行新制度后,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
废、盘盈等按新制度执行。
基建单位和生产单位按新制度规定,由企业统一管理和核算。目前暂难统一管理
的,基建单位执行修订后的基建财务办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7.新制度实施后,企业按新制度规定标准分类提取折旧。少数企业因固定资产
类别繁多.执行分类折旧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批准,可继续采用综合折旧办法。但
不能低于分类折旧率的最低标准。
8.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关于逐步将
企业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纳入成本管理”的规定,企业职工奖金逐步计入成本、费
用。税利分流企业的职工奖金全部计入成本、费用;除国家统一规定的单项奖外,工
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除应由在建工程支出开支的部分外,均采取核入工资基
数总挂总提进入成本(费用)的办法;其他企业,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经同级劳动部
门和财政部门审批,采用工资包干办法计入成本费用,不再从所得税后利润中提取奖
金。
工效挂钩企业实行新制度后,工效挂钩方案一般不作调整,影响较大的,经同级
财政批准,给予适当调整。
按照新制度规定,职工工资分别列入经营费用和管理费用。职工工资包括基本工
资、津贴、补贴和企业按老制度规定用各项自有资金发放的奖金,其范围按国家统计
部门的规定执行。
9.商办、粮办、饲料工业企业以及新华印刷厂实行制造成本法后,今年7月1
日之前企业库存产品(商品)、在产品已经分摊的企业管理费可不进行清理调整,随
销售随处理。新制度实施后,产品(商品)成本、费用核算按新办法执行。
10.今年7月1日起企业业务招待费按新制度规定据实列支,6月30日前已
经同财政部门核批了全年控制额度的,企业可按新制度规定调整掌握开支。
11.国有商业企业根据湘财(92)商字第389号通知,已转入待处理财产
损失的潜亏,转帐时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按原确定的时间分期消化,摊入管理费用。
四、营业收入及利润分配的处理。
1.粮食企.业商品销售收入应按粮食性质分平价粮食销售收入、议价粮食销售
收入;附营业务收入列入其他业务收入;储备粮油销售收入(包括专项储备粮食、商
品储备食油、地方储备粮油销售收入)另设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商品销售收入中。
2.粮食企业的储备粮油(包括专项储备粮食、商品储备食油、地方储备粮油,
下同)另设科目核算,不再包含在库存商品科目中核算;原国家储备粮油(甲字粮油、
506粮油)转入“特准储备物资”科目核算.不再包含在库存商品科目中核算。
3.储备粮油销售成本另设科目核算,不包含在商品销售成本中;专项储备粮食
按国家规定销售后,应上交中央财政的差价收入在“其他应交款”科目核算。
4.粮食企业增设“专项储备粮食结算差价收入”和“专项储备粮食结算差价支
出”科目,核算专项储备粮食结算价格高于企业实际支付的收购价格而发生的差价收
入或低于企业实际支付的收购价格而发生的差价支出。
5.企业超过三年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报经同级财政审查批准后。列作坏帐
损失。企业实施新制度以前的应收帐款、应进行清理分析,属于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
单独反映,其中确实不能收回的,报经同级财政审查批准后分期处理。
6.新制度实施后,国家对粮食企业的补贴分为政策性补贴收入与结算性补贴两
类。政策性补贴收入具体包括:(一)粮油差价款补贴,.9括军供粮油差价款补贴,
其他差价款补贴等;(二)粮油费用补贴,超定额储存费用补贴,国家储备粮油费用
补贴,专项储备粮食费用补贴,专项储备粮食利息补贴,地方储备粮油费用、利息补
贴,其他费用补贴等;(三)其他补贴,指除上述两项补贴之外的补贴。对这三项补
贴,粮食企业作应收政策性补贴收入处理,列入粮食企业利润总额。国家对补贴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结算性补贴包括收购国家定购粮食价外加价补贴、保护价差价补
贴、议转平差价补贴、专储转平价差价补贴、中转地进口粮食差价补贴、中央计划内
进口粮食差价补贴等。粮食企业对结算性补贴作应收款处理,不进企业损益。
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应拨企业的各项补贴款和应返回企业的各项专用基金,应及时
拨给企业按规定列帐。
7.新制度实施后,原经营平价粮食的商业企业中不独立核算的附营业务和议价
利润停止执行比例抵亏办法。附营业务利润纳入其他业务利润核算,议价利润纳入主
营业务利润核算。并入企业利润总额。
8.新制度实施后,原经营平价粮食的商业企业补贴后的利润分配应按新制度的
规定执行,停止执行提取综合奖和利润留成基金的办法。
9.实行税前还贷力、法的企业,“八·五”期间继续按照原办法执行,但取消
还贷提取公益金。税前税后还贷的利润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
金。企业留用的治理“三废”净利润仍按原规定执行,单项留利、税前还贷以及按照
国家规定减免的所得税应全部转作盈余公积。各地、各部门自行制定的其他单项留利
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10.对外投资实行先税后分办法后,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利,在计算
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11.原依法交纳调节税的企业,新制度实施后,凡实行税利分流的企业,取消
调节税,暂未实现税利分流的企业,仍按原规定交纳调节税,财务处理按原规定执行。
12.与盈亏有关的企业政策性补贴和其他补贴,应在企业利润总额中反映。
13.实施新制度后,原已列入发出商品的部分,可继续保留待收回货款时逐步
减少发出商品余额。对于采取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7月1日后应按办妥托收手
续时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五、关于住房等职工集体福利设施财务处理。
根据新制度规定,企业非经营用固定资产要分别核算。企业自行购建住房等职工
集体福利设施,不得超过累计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益金总额,同时要按购建职工集
体设施的金额将公益金结转盈余公积金。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应小于税后利润提取的
盈余公积金。对职工住房的收支要单独管理、单独核算,按规定年限汁算的折旧费,
可计入管理费用,但日常维护管理费用应从收取的租金中支付,收取的租金实难解决
的大宗修理费用(不含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室内装修、装璜支出),报经同级财政审
核后,也可计入管理费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房改规定,向职工出售住房发生的净损
失(所得收入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六、关于新制度与承包制的衔接问题。
按照国务院关于“八·五”期间继续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精神,承包已到期的
可以继续承包,承包期限不得超过1995年底,条件具备的可实行税利分流,依法
缴纳所得税。企业承包所得返回的部分纳入企业税后利润按照规定程序分配,经营者
奖励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在承包所得中扣除,转作应付工资处理。
承包企业实行新制度后,原定承包合同原则上不作调整,特殊情况有困难的,由
同级财政会主管部门商定,适当调整。
已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的国有大中型商业企业,超过承包目标上交的利税(包括
流转税),由同级财政全额返回企业,有亏损的先弥补亏损,再增加资本公积。
七、关于企业多种经营和对外联营执行新的财务制度问题
企业开展多种经营和对外联营,组建新的企业后。如何执行新制度,应视其主营
业务而定。凡以商品流通为主营业务、具备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企业,应执行《商品
流通企业财务制度》。不以商品流通为主营业务,应视其主营业务的性质执行相应的
财务制度。对企业内部的某些独立核算单位如不以商品流通为主营业务,也应按其主
营业务性质执行相应的财务制度。
八、关于年度财务报告的审核批复问题。
按照新的财务制度规定,企业按期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核
签字后.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审批。考虑到各地条件不同。上述规定一步到位有困难。
凡具备有注册会计师审查条件的地区,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
签字;暂时不具备注册会计师审查条件的地区。其年度财务报告应由主管财政机关直
接审核批复。但属于外商投资性质和股份经营组织形式的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必须
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签字。
本通知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由我厅负责解释。本通知与湘财(93)
工字第246号通知不一致的地方,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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