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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省级统筹的通知

湘政发[1993]12号颁布时间:1993-06-26

     1993年6月26日 湘政发[1993]12号   为了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经济发展,保障离 退休职工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 91]33号)精神,现就我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省级统筹的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统筹范围和对象。全省统一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基 本养老保险基金即离退休(退职)费用(以下简称退休费用),按照国家、企业和职 工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实行全省统筹。统溶范围为全省境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包 括驻我省的中央部属企业(不含经国务院批准按系统统筹的铁道部、邮电部、水利部、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直属企业)和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 制度的企业(如金融系统)。已参加市、县统筹的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全民所有 制事业单位,应纳入省级统筹。   统筹对象包括统筹单位的固定职工,混岗大集体职工,按规定实行固定工养老保 险办法的改制劳动合同制工人,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离 休、退休及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职工。   二、统筹项目包括:离退休(退职)费、生活补贴、粮食补贴及粮油调价补贴、 副食品价格补贴、离休干部交通费、护理费、丧葬补助费。   三、退休费用统筹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 一征集、统一调剂。征集办法是:参加统筹单位按本单位统筹对象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与统筹项目的退休费用总额之和的19%提取,按月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征集 的统筹基金收不抵支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调整征集比例。   企业缴纳的统筹基金在税前提取,营业外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按规 定应缴纳的统筹基金不得减免,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在单位自有资 金中列支。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四、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委托银行代为扣缴(免签协议), 转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 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其年终结余的60%转入同级财政专户储存。   养老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和财政专户的款项,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个 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并入养老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和银行专户的养老保险 基金,在使用过程中超过银行利率的部分并入基金。   五、在省级统筹实施时,全省统一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职工个人 缴费标准,暂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由职工所在单位在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 职工个人缴费数额将根据个人收入水平和国家政策调整,逐步适当增加。   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由省并入省级统 筹基金使用。   六、实行省级统筹后,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仍然分别提取, 单独立帐。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提取比例,按湘政发(1986)38号文 件的规定执行。省从当月筹集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总额中提取50%,其 余50%存储各地。省提取的50%中,20%并入省级统筹基金调剂使用(其年终 结余的60%存入省财政专户);30%作为全省积累金(其中60%及时存入财政 专户)。留存地方的部分,其年终结余的60%存入同级财政专户。   为了保证省级统筹的运转,从省级统筹前各地历年结存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 险基金总额中一次性提取3056作为省级统筹周转金,其中70%存入省财政专户。 留存地州市的也按此比例进入财政专户。   七、实行省级统筹前,各地结存的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积累金和结余基金,原 则上留在当地作为周转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八、对实行省级统筹后退休费用负担增减幅度过大的地州市。根据退休费用负担 状况及经济发展水平适当调整。调整办法是:   (一)统筹后增加退休费用负担(以下简称增支)额度在本地区统筹对象工资总 额0.5%以内的,全额增支;超过0.5%的部分,第一年按25%增支,以后逐 步过渡到金额增支。   (二)统筹后减轻退休费用负担(以下简称受益)额度在本地区统筹项目退休费 用2%以内的,全额受益;超过2%的部分,第一年按50%受益,以后逐步过渡到 全领受益。   (三)对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29个财政特困县(市)采取特殊调剂办法: (1)增支县(市)免缴增支额。受益县(市)受益额在15万元以下的,全额拨付; 超过15万元的,按15万元拨付。(2)在减免增支额或拨付受益额的基础上,另 增拨相当该县(市)职工个人缴费总额的受益额。   各地州市在统一提取基数,统一提取比例,保证省核定的该地州市上缴、下拨总 额的前提下,自行制定调剂办法,对所辖县(市)进行调剂。   九、省级统筹工作实行省、地(州市)、县三级管理。省对地州市结算实行“统 一核算,统一调剂,余额上缴,差额拨付”,上缴下拨金额一年核定一次。地州市对 所辖县(市)的结算方式,由地州市自定。   十、巴陵石化总公司和省冶金企业集团公司直属企业的退休费用统筹业务,由省 社会保险局直接办理,原则上参照省对各地州市的办法办理。   省供销社系统的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可暂实行行业管理,自求平衡,并接受 省社会保险局的指导。   各地州市辖区内的其他中央部属、省属企业的退休费用统筹业务,可由地州市直 接办理。   十一、加强统筹基金管理,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审计制度。 省社会保险局编制全省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预、决算,经省财政厅审核,报省养老保 险基金委员会批准后下达执行。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必须执行上一级社会保险机构下达的统筹基金缴拨计划,按期 如数上解应缴的统筹基金,逾期不上缴的,由上一级社会保险机构委托其开户银行划 转。   十二、省社会保险机构从每年全省征集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总额中提取1.8%的管理费。其中1%用作社 会保险机构的人头费、业务费和活动经费;0.8%由省集中作专项经费开支,由省 社会保险局提出用款计划,省财政厅与省劳动厅共同审批。管理费提取比例暂定3年。 社会保险机构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十三、统筹基金和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不计征税费(含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 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十四、加强和充实社会保险机构的力量,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的人员编制,由省劳 动厅和省编委根据各地的工作实际,下达编制控制数。各级劳动部门要切实加强社会 保险机构的建设。   统筹基金的征集、调拨、管理以及其他业务工作,下级社会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 上级社会保险机构的规定执行。   十五、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可以稽查企业的有关帐目和报表。 对多报退休费用、少报工资总额、冒领和漏缴养老保险基金的,除追回多领和欠缴的 统筹基金外,并按查处金额的5%处以罚款。罚款在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不得进入 成本。追回的养老保险基金和罚款,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十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后,离退休(退职)职工与原工作单 位的关系不变,凡未列入统筹项目的费用,仍由单位按规定从原渠道开支。   参加统筹单位如退关、停、并、转时,对离退休(退职)职工的划分管理由企业 主管部门负责,并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如破产时,离退休(退 职)职工的离退休金由当地社会机构直接发放,其他待遇和组织管理工作由企业主管 部门负责。   十七、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应加强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健全管理服务网络,认 真落实好退休职工的政治、生活待遇。   十八、参加统筹单位的职工办理离退休(退职)时,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应向 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申请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办理相应手续。否则,社会保险机 构不予支付离退休金。   本通知自1993年9月1日起实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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