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民安发[2001]7号颁布时间:2001-03-30
2001年3月30日 湘民安发[2001]7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湖南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退役士兵安置任
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
附件一:湖南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0]2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关于
做好2000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0]27号)
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
和组织形式。
第三条 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是指:按照均衡负担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原
则,承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指令性任务的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全部落实当年安置计
划,需由退伍安置部门调整到其它单位安置,自愿以经济补偿形式来代替其履行安置
退役士兵义务的一种方式。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属政府性基金。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年安置任务、当地经济状况、单位职工总人数、
经济效益及近五年来承担政府统一分配安置任务平均人数等情况(不含本系统、本单
位退伍的职工子女及配偶在本单位的转业士官),合理制定、下达安置计划。
第五条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全面落实安置计划,要求实行有偿转移的单位,应在
接到安置退役士兵计划20日内,向当地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
《湖南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审批表》(式样附后)。
第六条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关于做好2000
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0]27号)规定,安置任
务有偿转移资金标准为每人4万元-5万元。
第七条 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根据当年安置任务、经济发展状况和用人单位实际,
经综合平衡后,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有偿转移资金额度和各单位转移比例的意见,报同
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有偿转移。
第八条 本规定由省民政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湖南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妥
善解决退役士兵安置问题,根据《湖南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是指承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指令性任务
的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落实当年安置计划,自愿实行部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并按
规定标准缴纳的用于退役士兵安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缴纳标准为每人4万元-5万元。其中,中央
驻湘和省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退伍义务兵每人4万元、转业士官每人5万元
标准缴纳。各市州可根据当地的实际,以不超过省定标准的原则确定并报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备案。
第四条 申请实行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由同
级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同级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发给“退
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缴款通知书”(式样附后),其中中央驻湘各单位和省属各
单位由省退役士兵安置部门负责。申请单位应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金额将退役士兵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一次性划转到指定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财政
专户。款到后,由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有偿转移资金专用收款收据”。逾期不予办理交款手续的单位,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关于做好2000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湘政发[2000]27号)规定,按拒不接收安置任务对待,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并给予经济处罚,其罚金并入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本金。
第五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对自谋职业、不再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二)对超额承担指令性安置任务的单位给予的奖励;
(三)用于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人才开发使用相关事宜经费。
有偿转移资金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的范围使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挤占挪用。
第六条 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专
户的资金按规定计息,利息并入本金统一使用。支出由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按照本办法
第五条的规定提出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拨付。
第七条 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及其利息收入,是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
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规定,免征营业税及其他一切税费。
第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和财会
工作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监督管
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条 本规定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