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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03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湘财库[2003]2号颁布时间:2003-01-08

     2003年1月8日 湘财库[2003]2号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我 们制定了《湖南省2003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招标数额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2003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招标数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其中,通用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 代理机构采购,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委托经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 理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一)通用采购项目   1.货物类   (1)交通工具:公务用车、面包车   (2)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吸尘器,摄影、摄像器材   (3)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 碎纸机、传真机   2.工程类   (1)统一建设的公用房和住房   (2)统一组织的房屋修缮、装修   3.服务类   (1)车辆维修   (2)车辆加油   (3)车辆保险   (4)会议定点   (二)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   1.货物类   (1)物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燃料   (2)中央空调机组       (3)医疗设备及器械、器材   (4)消防设备         (5)留用设备和用品   (6)体育设备及器材      (7)交通管理设备   (8)专用教学设备及器械    (9)广播电视、影像专用设备及器材   (10)文艺设备及器械     (11)专用科研设备及器械   (12)农用设备        (13)计划生育设备及器械   (14)网络设备        (15)环保设备及器械   (16)公务服装   (17)专用汽车:工程汽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道路 清扫车、其他专用汽车   (18)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   2.工程类(计划部门已经批准立项的项目)   (1)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   (2)机关单位公用房建设和宿舍修缮、装饰工程   (3)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   3.服务类   (1)本部门成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   (2)新建工程项目的设计、监理等项服务   (3)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预算管理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委托经省级以上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具体限额标准为:   (一)货物类   省级: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5万元但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 上的货物。   市州级:单项金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3万元但批量金额在7万元以 上的货物。   县级: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1万元但批量金额在3万元以上 的货物。   (二)工程类   省级: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市州级: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县级: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省级: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 上的服务。   市州级: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3万元 以上的服务。   县级: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 上的服务。   以上单项采购项目是指单个采购品目或预算专项,由财政安排的专项采购,以预 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投资为准。批量采购项目按本年度本部门、本系 统的采购总量为准。   复合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中含货物、工程、服务两个以上采购项目,按照 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三、招标数额标准   各级预算管理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 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委托经省级 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资格认定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 购。具体数额标准为: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3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 批量服务;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四、相关说明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品目不受金额限制,必须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二)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选择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方式采购, 但事前应获市州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三)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实行定点采购或协议采购,但定点供应商或 协议采购供应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四)本目录及限额、数额标准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省财政厅另 行公布。   (五)本目录及有关标准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对集中采购 目录和限额标准作适当调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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