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 专营资产评估机构变更合伙人 出资人等事项实行报备审查制度的通知
湘财会[2001]1013号颁布时间:2001-12-04
2001年12月4日 湘财会[2001]1013号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管会计师事务所、专营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合伙及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省会计
师事务所、专营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注册管理,经研究,决定对我省
事务所合伙人(出资人)、主任会计师和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等事项的变更实
行报备审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务所发生合伙人(出资人)、主任会计师和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等
变更事项实行向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报备审查制度。各事务所
在办理变更事项手续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级上报,由省注协具体负责对上述变
更事项的审核。
二、事务所变更后的主任会计师及新增的合伙人、出资人必须分别符合《湖南省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管理办法》(湘财注协字[1998]2号)第五
条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财会协字[1998]55号)第六条、
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已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土地估价师、房产估价师等执业资格且
专职从事事务所业务的人员,可以作为新增合伙人、出资人、但会计师事务所和专营
资产评估机构主任会计师、法定代表人只能分别由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担任。
三、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出资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要求明确变更基准日,由
原有的合伙人(出资人)对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进行处置后,由新老合伙人(出资人)
达成资产处置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以明确各方的法律责任。此协议书须经公证部门
公证。
四、事务所发生变更等事项时,应向省注协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务所新增合伙人(出资人)时,应提交:
1.修改后的事务所章程和出资人协议及其公证书;
2.经公证后的股权转让协议书;
3.事务所新增合伙人(出资人)备案审查表(见附表1);
4.新增合伙人(出资人)的个人简历、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所在事务所工作鉴定、人才交流中心人事关系托管证明合同复印件以及新增合伙人家
族成员声明及其公证书;
5.新增合伙人(出资人)在事务所独立从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道德记录
证明。
(二)事务所合伙人(出资人)退出时应提交:
1.事务所合伙人(出资人)退出备案审查表(见附表2);
2.经公证后的资产处置协议书。
(三)事务所变更主任会计师、法定代表人时,应向省注协提交事务所全体合伙
人(出资人)书面申请变更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主任会计师、法
定代表人变更备案审查表》(见附表3)。
(四)事务所变更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时,应向省注协提交事务所全体合
伙人(出资人)书面申请变更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名称、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变更备案审查表》(见附表4)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
通知、验资报告、办公场地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事务所持备案审查表方可到当地工商登记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发起人、出资
人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注协字[2000]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新增合伙人(出资人)备案审查表;(略)
2.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出资人)退出备案审查表;(略)
3.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主任会计师、法定代表人变更备案审查表;
(略)
4.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变更备案审查
表。(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