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
湘财企[2001]3号颁布时间:2001-02-09
2001年2月9日 湘财企[2001]3号
各市州财政局、国资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于问题的通知》(财
企[2000]9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承办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财政部印发
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承办大
型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核准的
名单为准。
二、须由注册会计师审计年度会计报表的国有企业,从今年起必须确定年度会计
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随意变更。省属企业集团确定的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应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的核查,在汇编会计报表前,
应对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
注册会计师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因执业质量原因提供的审计报告和企业
编报的年度会计报表数字严重不实的,应追究其责任,并取消下年度的报表审计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的,应依法
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