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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财政部门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湘财企[2001]16号颁布时间:2001-04-27

     2001年4月27日 湘财企[2001]16号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财政部门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 部门实际情况研究执行。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关于财政部门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转 变观念,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速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决定》(湘发[2000] 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湘政发[1998]18号)有关政策,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现就我省财 政部门扶持民营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要把扶持民营企业发展列为财政部门的重要工作 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 计划的建议》中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的基本经济 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是非公有制经 济的主力军,扶持民营企业发展是实现国有经济布局调整,落实中央关于有进有退、 有所为有所不为方针的迫切需要,也是培植未来新经济增长点,拓宽财源,推动我省 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途径。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扶持民营企业发展列入重要工作职责, 积极参与有关部门制定发展规划,加强引导,搞好协调服务。 二、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按照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决定精神,国有经济要从一部分领域中退出来。 退出一般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关闭破产,一种是转让、购并。鼓励民营企业通过收购、 兼并、参股、控股、承包、租赁和托管经营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改组,不 仅有利于盘活国有资本,优化产业结构,减少破产损失,提高经济效益;而且可以有 效减轻职工下岗、失业的压力。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做好“牵线搭桥”工作,协调处 理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改组中的实际问题,引导民营企业在国有经济调整中积 极发挥作用。同时,要认真落实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享 受与国有企业的平等待遇。民营企业承包、租赁国有企业,且负责安置原企业职工的, 在承包、租赁期内,对其上缴的所得税增量部分,在一定期限内同级财政部门可列支 出作为民营企业技改项目投资。民营企业以产权为纽带,以优势产品为龙头,以骨干 企业为依托,通过资产合并、兼并、转让等方式,将产品关联度强的企业组建民营企 业集团。凡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集团,可享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发展企业集团的优惠 政策。 三、加大对民营科技企业的资金扶持力度,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民营科技企业是发展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一支生力军,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 对于促进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成果转化,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作为财源建设的大事来抓。要加大对民 营科技企业的资金扶持力度,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科技 三项费用、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要有计划地安排一 部分用于民营科技企业高科技项目建设,可采取贴息、委托贷款、委托参股等方式投 入。要支持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上市融资,会同有关部门推荐潜在 高成长的民营科技企业进入证券市场高科技板块。鼓励有实力的民营科技企业通过资 产重组,对上市公司进行控股,实施资产置换并改变其主营业务。要认真落实国家和 省政府制定的民营科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 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其享受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 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可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2.民营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民营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 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 (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年净收入30万元以上的部分,依法缴 纳企业所得税。 3.民营科技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 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属于生产 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商 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 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 4.民营科技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技术开发费用,允 许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民营科技企业当年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 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5.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民营科技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 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 的,在计算应纳所得税税额时准予扣除。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 应纳所得税税额时准予扣除。其他实行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每人每月80 0元。 四、为民营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要坚决制止干预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坚决制止向民营企业乱收费、 乱集资、乱罚款、乱摊派和乱检查的行为,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民营企业在申请 科技项目财政性投资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在组织财会人员业务培训时, 应有计划地安排民营企业财会人员参加,帮助提高财会业务水平和理财能力。在会计 人员资格证书和技术职称上与国有企业会计人员同等对待,严格按照《会计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评办法执行。各级财政部门 应主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清理和调整现行限制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加强对民营 企业发展的深入研究,及时掌握和提供有关信息,搞好必要的规划、协调、引导和服 务,减少民间投资失误。 五、逐步建立起民营企业财会信息系统 为了掌握民营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做好对民营企业的引导、协调和服务工作,也 为党委、政府对民营企业发展的决策服务,从今年起开始建立起民营企业主要财务指 标编报制度,对本地所辖范围内的民营企业,按我厅统一制定的主要财务指标表(格 式附后)逐级汇总。考虑到民营企业点多面广,报表的工作量大,今年先建立起年销 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民营生产企业财会信息系统,以后再逐步扩大统计范围。此 项工作由财政局的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年销售收入过5000万元的民营企业,财 政部门要与企业建立起定期(季度或半年)财会信息网络关系,定期分析研究情况, 重点给予引导和服务。在今年10月底以前市州财政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会同有关 部门对所辖区内的民营企业基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分别民营生产、贸易、建筑、饮 食服务、娱乐等类别企业进行统计,将统计情况汇总报送我厅企业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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