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信托投资机构专项再贷款使用管理办法
湘金证办字[2001]031号颁布时间:2001-05-18
2001年5月18日 湘金证办字[2001]031号
为做好我省信托投资公司个人债务及合法外债的兑付工作,根据国务院、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和湖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专项再贷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的用于信托
投资机构撤销后清偿个人债务和合法外债的专项资金。专项再贷款使用的原则是:统
借统还,专款专用,到期归还,严禁挪作他用。
二、人民银行总行将专项再贷款指标下达人行武汉分行后,湖南省人民政府与人
行武汉分行签订专项再贷款协议。
三、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收到人行武汉分行下达的专项再贷款指标后,根据省
政府与人行武汉分行签订的专项再贷款协议,与长沙市商业银行签订专项借款合同,
根据借款合同办理有关借款手续,将专项再贷款发放给长沙市商业银行。
四、湖南省财政厅与长沙市商业银行签订专项借款合同,并在人民银行长沙中心
支行营业部开设“湖南省财政厅撤销信托投资公司专项再贷款”专户,各市州财政局
在同级人民银行开设同样的专户。
五、市州人民政府向湖南省财政厅出具按期归还再贷款本息的书面承诺。市州财
政局在省政府下达的专项再贷款额度内向省财政厅出具再贷款资金请领报告。原则上
一次性承诺,可分次请领。
六、湖南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的再贷款资金分配方案、市州人民政府的承诺书和
市州财政局的再贷款资金请领报告,先向长沙市商业银行办理有关借款手续,再由长
沙市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办理专项再贷款借款手续,将再贷款资金存入
在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营业部开设的专户,并即时划拨市州财政局在当地人民银行
开设的专户。
七、兑付个人债务及合法外债的具体要求。(1)由各市州政府确定的接收信托
机构债务的单位指定一家金融机构为专门兑付个人债务及合法外债的兑付机构,并在
兑付机构设立“兑付信托投资公司个人债务及合法外债资金专户”,市州财政局根据
兑付要求将专项再贷款资金划入专户;(2)各市州整顿信托投资公司领导小组办公
室将核实清楚的个人债务及合法外债的明细清单交给兑付机构作为划付债务的依据,
对明细清单以外的债务一律不得兑付;(3)兑付机构必须设置兑付专柜,严格按银
行规定程序、业务手续办理兑付。在兑付过程中,信托投资机构和兑付机构分别派人
参与现场兑付,相互监督。
八、本专项再货款期限为8年,从2002年起,分8年定额偿还本金,按季付
息,从专项再贷款划拨之日起计息,市州每季末20日前将利息汇达指定帐户。如不
能按期偿还本息,财政部将从中央对湖南的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中扣还,省财政厅也
将从对市州的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中扣还相应金额。
九、对兑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应及时向省整顿信托投资公司领导小组办公
室报告。
十、省整顿信托投资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对本专项再贷款的跟踪监督、检
查、对违反规定特别是挪用截留专项再贷款资金的,将作出严肃处理。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