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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对市州实行新一轮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和销售奖励办法的通知

湘财建[2001]56号颁布时间:2001-12-18

     2001年12月18日 湘财建[2001]56号 各市州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促进我省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发展,完善我省 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支持粮食促销,根据全国粮食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经省政府同意,现 将新一轮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办法和新的销售奖励政策通知如下: 一、包干和销售奖励原则 (一)坚持“米袋子”市长、州长、县长责任制,一级政府负责一级粮食平衡和 粮食财务盈亏,促进粮食种植结构调整和粮食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坚持“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不变。实行包干办法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要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除经批准处理陈化粮外,粮食购销企业要坚持顺 价销售;粮食收购资金坚持封闭运行;粮食购销企业要进一步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 营机制,参与市场竞争。 (三)按照“增加补贴,调整范围,区别对待,照顾产区”的原则实施新一轮包 干。1999年确定的风险基金包干基数不变;按2000年度一次性追加规模的 80%增加各市州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用于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部分合理周转库存 利息费用补贴;按照中央追加我省的粮食风险基金金额和参照中央追加补助的办法适 当增加对各市州的风险基金补助,大力促销,压减库存。增加补助部分用作奖励销售。 同时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在保证超储库存利息费用补贴的前提下,粮食风险 基金有结余的市州县,从2002年开始,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原核定的合理周转库 存20%以内的部份可按超储库存利息费用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在负担比例和增加补 助方面,适当向重点产区倾斜。 二、包干和销售奖励补贴期限 从2002年开始,省对各市、州粮食风险基金补助款实行新的总额包干,包干 期限根据中央政策确定,中央政策不作调整,不再调整包干基数。销售奖励补贴政策 从2001年10月1日开始执行,补贴期限根据各市州粮食销售情况一年一定。 三、包干基数和销售奖励补贴的核定办法 (一)包干基数的核定 省对市州粮食风险基金新一轮包干基数按以下内容核定: 1.1999年核定的包干基数; 2.按2000年一次性追加规模的80%增加各市州新一轮包干基数。 1999年核定的原包干基数、按2000年一次性追加规模80%增加部分, 省补助、市州县负担的比例不变。 (二)销售奖励补贴的核定 重点产区按50%、其他市州按30%的合理周转库存一年所需的利息(按农业 发展银行2000年商品周转库存平均库存值和同期利率计算)、费用(按每年3元 /百斤)计算再增加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用于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奖金。销售奖 金补贴实行一年一定,年度清算制度,年初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局下达粮食促销计划 和销售奖励补贴计划,年终由省按各市州销售计划完成情况清算省财政销售奖励补贴 款。凡促销不力、省增加用于销售奖励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有结余的,由省年终收回, 调剂用于解决其他市州的销售奖励。 增加用于销售奖励的粮食风险基金全部由省负担。 四、调整财政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超储库存补贴范围和销售奖励标准 (一)在保证超储库存利息费用补贴的前提下,从2002年开始,对国有粮食 购销企业原核定的合理周转库存20%以内的部份可按超储库存利息费用补贴标准给 予补贴。 (二)在保证超储库存利息费用补贴的前提下,从2001年10月1日开始, 各市州县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有计划地销往系统外或者是销给粮食附营企业加工成成 品粮销往系统外的中晚籼稻销售奖励标准调整为每百斤5元(含原标准1.5元); 销售1999粮食年度以前属定购粮、保护价粮性质的早籼稻,仍按原定奖励政策不 变。 五、粮食风险基金的到位及管理 (一)为保证超储补贴及时、足额拨补到位,新包干后,省对市州包干补助款由 省按季均衡拨付各地财政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包干基数中由市 州县负担的部分仍由省财政按季垫付,与省补助部分一起,通过各级粮食风险基金专 户封闭运行,逐级下拨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年终决算时我厅再进行结算扣缴。销售 奖励补贴款的拨付,先由企业出具粮食销售凭证(应注明粮食入库时间、价格、出库 时间、价格、出库仓廒等)、银行收款回单、粮食运输发票等凭证,由市州财政局审 核汇总,市州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签证(有关表格附后),报省财政厅、省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核实后,由省财政厅在下达各市(州)补贴控制总额内 据实补贴。 (二)市州县财政要按实拨付超储库存利息、费用补贴,不得对国有粮食购销企 业实行超储库存补贴包干。 (三)按照中央规定,粮食风险基金只能用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超储库存利息费 用补贴(含销售超储库存奖励)、地方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和粮食出口补贴。包干如 有超支,由市州县政府负责补足;包干如有结余,用于补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处理库 存陈化粮差价损失或用于消化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不得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 (四)粮食风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专户管理办法和财务、会计处理按原规定执 行。实行新的包干办法后,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要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强粮 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实行粮食风险基金封闭运行,不得拖延拨付,更不得挤占、挪 用。 六、新一轮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和销售奖励补贴基数的核定 根据新一轮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和销售奖励补贴的核定办法,核定你市(州) 新一轮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 万元,销售奖励补贴 万元。 附件:1.省对市州新一轮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和销售奖励补贴基数计算表(不发市州) (略) 2.销售奖励补贴款申报表(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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