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国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通知
湘财建[2001]55号颁布时间:2001-12-07
2001年12月7日 湘财建[2001]55号
各市州县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建设单位:
财政部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后,我
省各地区、各部门、各建设单位财务管理部门都积极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了建设领
域国有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在财务与资金管理中,
部分建设项目单位仍然存在财务、资金管理松弛、乱提费用、挤占挪用建设资金、大
额现金支付工程款、工程价款结算把关不严、高估冒算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
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和纠正,将会严重影响国有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建设项目的
工程质量,造成资金的损失和浪费。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国有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
和监督,确保我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国有基
本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建设领域国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和监
督工作的领导,从多方面加强对国有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各种违
纪违法行为,确保建设资金真正用到工程建设上,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改变项
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要严肃查处;同时要把加强资金管理与严格执行基本
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法规紧密结合起来,严格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国有基本建
设资金使用效益,使加强基本建设财务与资金管理步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二、各级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各建设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精神,建立、
健全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国有基本建设资金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杜绝
挤占、挪用或变相挪用国有基本建设资金,严禁公款私存和帐外设帐;要严格控制项
目建设资金的各项开支标准,防止铺张浪费、随意扩大工程规模、变相搞概算外工程。
三、各级财政部门在国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制定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三)编审下达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审批本级建设单位年度基本建设财务
决算;
(四)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
组织调度和核拨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五)参与有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算及标底审查,负责对有财政性
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进行审查;
(六)监督检查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七)办理本级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大宗材料及设备政府采购;
(八)审批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加项目竣工验收。
四、各级财政部门在国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中应做到:
(一)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建设银行、财政部驻湘专员办《关于加强国债专项
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湘财基字[1999]78号)有关规定,单独开设“国债
拨款资金专户”和“国债转贷资金专户”,单独建帐,并按照《关于增发国债预算管
理问题的通知》(湘财预字[1998]50号)、《关于转贷国债资金还本付息若
干问题的通知》(湘财预字[1999]55号)等文件要求单独核算。
(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不得滞留、挪用基本建设资金,特别要加强对国
债专项资金的管理,杜绝挤占挪用现象。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
目的工程概预(结)算及工程标底造价的审查工作,认真做好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审
批工作,严格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与监督。
(三)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及时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
情况,督促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政部
门对基本建设资金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1.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2.有无截留、挤占、挪用、侵吞国家建设资金;
3.有无计划外工程;
4.是否擅自更改国家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
5.涉外项目合同条件是否对等,是否实现利益均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是否使
中方遭受或可能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6.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按规定开支;
7.施工现场补贴是否按规定范围和标准开支;
8.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9.应上缴的各种款项是否按规定上缴。
(四)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1.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2.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超计划、超投资,提高建设标准的;
3.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专户储存的;
4.配套资金不落实,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
5.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未纠正整改的;
6.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会计、出纳不分离,资金支付没有制定
审批制度,失去内部约束机制的;
7.符合公开招投标条件而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公开招投标
的;
8.未按《湖南省投资采购管理办法》(湘政办发[1998]10号)有关规
定要求实行政府采购的;
9.未按财政部门要求将概算、决(结)算送交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财政委托评
审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的;
10.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基本建设季度报表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五、各主管部门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及本部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二)汇总、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批转经其汇总的所属建设
单位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三)对所属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概预(结)算、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包括年度
计划调整)、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等进行管理;
(四)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资金、财务管理具体办法;
(五)对所属建设单位、项目工程的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健全完善财务、资金管理制度,及时纠正、处理违反财经纪律的问
题;
(六)收集、汇总、报送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及时汇总上报基本建设季
度报表,定期编报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七)督促竣工项目做好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提出对建设单位报送的
竣工财务决算初审意见。
六、各主管部门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中应做到:
(一)按要求开设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不得将基本建设资
金与其他资金统存一个帐户,不分性质混合使用。国债专项资金要按照省财政厅、省
建设银行、财政部驻湘专员办《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湘财基字
[1999]78号)规定,单独开设“国债拨款资金专户”和“国债转贷资金专户”,
单独建帐核算。严禁多头开户和公款私存。
(二)及时、足额将财政核拨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不得挤占
挪用或拖延不拨,不得将财政核拨到具体项目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擅自调整进行二
次分配;不得向建设单位乱收管理费、设计费等,不得在应核拨的建设资金中抵扣与
建设单位的往来债务款项,不得代理建设单位或指定建设单位定点购置设备、器材和
材料等建设物资。要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项目资金到
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等有关情况。
(三)省级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机构(指行使管理职能、但不具体从事项目建设
的二级机构)转拨国有基本建设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应按《关于省级财政预算内基
本建设资金、地质勘探费存款利息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基字[1999]26号)
规定,按时上缴省级财政。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建立健全与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任务
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会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对
各项财务活动实施有效的会计监督。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杜绝挤占挪用基本
建设资金特别是国债专项资金的现象。
七、各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现金提取、支出等相关内
部控制制度;
(三)及时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四)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财务决算;
(五)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建设资
金;
(六)组织初步审查项目的工程概预(结)算、组织实施项目筹资、工程招投标、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
(七)收集、汇总并上报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按时上报基本建设季度报
表,定期编报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八)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八、各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中应做到:
(一)要严格执行财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凡没有《会计证》,未取得会计上岗
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单位会计、出纳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应分人盖讫。应开
设“基本建设资金专户”,会计核算要严格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95]
财会字第45号)、《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财
务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8]17号)要求执行,切实
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完整、及时。严禁虚列开支,编制假帐。
(二)在项目开工前,要积极筹措和落实建设资金,遵守建设部、国家计委、财
政部《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建建[1996]347号)
规定,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以带资承包作为工程招投标的条件。建设项目筹措建设资金
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高息集资和变相高息集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内部股票
和债券。
(三)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支付。在项目尚未批准开工以前,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支付前期工作费用;计划任务书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和概
算尚未批准的,可以支付项目建设必须的施工准备费用;已列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
算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施工准备项目和规划设计项目,可以按规定内容支付所需费
用。未批准开工前,不得支付工程款。
(四)建设单位的财会部门支付基本建设资金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1.经办人审查。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
行审查。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须监理工程师签字;
2.有关业务部门审核。经办人审查无误后,应送建设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和财会
部门负责人审核:
3.单位领导核准签字。
(五)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财会部门不得支付基本建设资金,情节
严重的,要追究经办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2.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的;
3.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4.结算手续不完善,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5.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六)建设单位管理费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
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执行,从严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施工
现场补贴范围和标准应按照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行
政事业建设单位工作人员施工现场补贴的通知》(湘财基字[1998]46号)执
行。不得超出规定范围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应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
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基字[1997]352号)规定
执行。建设单位不得代扣施工方税款或债务资金。工程承包双方必须遵守结算纪律,
不准虚报冒领和相互拖欠。在施工期间,不论工期长短,其结算价款不得超过承包合
同价格的90%-95%,结算双方在5%-10%的幅度内预留尾款,待工程竣工
验收后清算。施工单位也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禁以各种理由或以向
建设单位提供优惠条件为由要求建设单位以现金方式支付工程款,否则,对甲乙双方
都要严肃查处。
(八)工程价款要按照建设工程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工作量及工程监理情况
结算与支付。设备、材料货款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
监理或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的合同必须合法、详尽,应包括金额、支付条件、结算
方式、支付时间等项内容。预付款应在建设工程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已经签订,施
工或供货单位提供了经建设单位财会部门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或保险公司的担保书后,
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合同中应详细注明预付款的金额、支付方式、抵扣时间及
抵扣方式等项内容。
(九)建设单位对质量保证金要按照规定的比例提留,在质量保证期满、经有关
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按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质量保证金。合同中应详细注明质保金
的金额(或比例)、扣付时间和扣付方式等项内容。
(十)建设单位要积极做好工程的概预、结算的有关工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
目,其工程的概预(结)算报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其工
程的竣工财务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方能办理资产交付、冲转手续。
九、各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现金管理
(一)建设单位开支现金的范围是:
1.财务制度规定可开支的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津贴、施工现场补贴及国家
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2.非工程性质的零星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可在工程费用中列支的发给个人的奖金;
4.出差人员携带的差旅费;
5.湖区移民建镇工程发放给移民的支出、以工代赈工程支付给农民的以工代贩
支出、征地拆迁补偿给个人的支出等;
6.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7.国家政策法规允许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二)建设单位在上述允许范围内提取、支出现金,要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1.一次提取现金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内的,或者一次提取现金
5万元以内、月累计超过5万元的,要由财会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主管领导审批同
意后,方可提现;
2.一次提取现金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内的,或者一次提取现
金10万元以内、月累计超过10万元的,要由财会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交单位审计部
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后,方可提现;
3.一次提取现金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或者月累计超过15万元
的,由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4.一个月内累计提现超过10万元的,财会部门应向单位领导提交书面报告说
明情况;
5.库存现金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月末库存现金超过核定限额的,财会部门应
查明原因并向单位主要领导作出书面汇报;
6.基本建设资金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借给个人进行与项目建设无关的活动。
(三)各建设单位在现金使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要责令其迅速整改,
未采取措施整改纠正的,停止或暂缓对其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拨款,并根据其情节
轻重移交有关执法执纪单位追究处理。
1.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
2.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
3.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
4.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
5.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的;
6.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
7.用转帐凭证套取现金或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
8.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9.将单位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