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加强我省2001年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湘财库[2001]7号颁布时间:2001-02-22
2001年2月22日 湘财库[2001]7号
各市州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指示精神,
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做好反腐败抓源头治理工作,现就我省2001年推行政府采购
制度工作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含县级)纳入预算管理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
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时,必须实
行政府采购。
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财政转贷的各类资金。
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的限额标准暂按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明电[2000]
4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今年全省政府采购规模要比上年翻一番;省级预
算单位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市州一级预算单位实行政府采购的面不得低于70%;财
政状况较差的县市应侧重于公务用车、办公用品、公益事业及服务领域里的政府采购。
各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要将本年度采购计划和政府采购联系人报
同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
三、各有关部门在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中,应加强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
各尽其责,共同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一)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
作,具体日常工作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各个实施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对不认真按程
序或违规操作的项目,财政部门有权中止采购活动,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支持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对重大采购项目要进
行监督检查。
(四)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单位执行政府采购的审计,年内要对部分单位
和部门的政府采购工作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凡违反规定并经查证属实的,按违反财经
纪律处理。
四、全省各级政府采购中心是同级的集中采购机关,在业务上接受省政府采购管
理办公室和同级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根据财政部财预字
[1999]139号、财库字[2000]11号文件精神,应主要做好以下五项
工作:
(一)根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具体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也可以接受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同意的其他采购人的委托代其办理采购业务;
(二)建立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数据库和供应商信息库;
(三)指定媒体发布政府集中采购信息;
(四)审查采购项目投标商资格;
(五)办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
五、加快机构建设。市、县级的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和操作机构均设在财政部门,
但应按有关规定分开设立,形成制衡。
尚未成立政府采购机构的县(市),应在2001年内完成机构设置任务。
六、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培训、观摩等多种形式进行
宣传。
七、各市、县要认真搞好政府采购的统计工作,及时按规定要求报送报表。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