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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人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强化措施确保全省工资正常发放的通知

湘财库[2001]9号颁布时间:2001-03-16

     2001年3月16日 湘财库[2001]9号 各市州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全省确保县乡工资发放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工资发放的监督和考核工作,各市州负责所属县(市、区) 工资发放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二、建立健全工资资金专户。各市、县要按照长银发[2000]87号《湖南 省工资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在同级人民银行国库(含代理支库)设立工资资金专 户和工资统发户,并严格按省财政厅核定的比例和范围将当日本级收入划入工资资金 专户。省里的资金调度将实行工资资金和专项资金分别调度的办法。市州对县(市、 区)也要比照执行。 市州工资资金专户里的资金只能用于本级工资发放和向下级工资资金专户调度。 县(市、区)工资专户里的资金,从4月1日起只能通过代发工资银行直接划转到个 人工资帐户。工资专户里的资金不接受未经上级财政批准的任何非工资性支付指令。 工资资金年终结余继续留存工资专户,用于下一年度的工资发放。 在确保工资正常发放的前提下,若县(市、区)工资专户资金余额较大,应报经 市州财政部门批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后适度调用;若市州工资专户资金余额较大,应 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适度调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含代理支库)凭省(市、州)财 政部门的批复办理划拨收入。 三、加大财政统发工资力度。从4月1日起,县(市、区)级财政统发工资范围 必须包括县直单位及乡镇的行政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以及全体教师。 统发工资的口径,公务员的“基本工资”由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 龄工资和省定保留工资组成;全额事业单位中干部的“基本工资”由等级工资、津贴 和省定保留工资组成;工人的“基本工资”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津贴和省定 保留工资组成。 对优抚救济人员的抚恤救济费以及“两个确保”的资金,也要逐步纳入统发范围, 通过银行发放到个人。 四、各级人民银行国库(含代理支库)要积极支持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工资资 金划转、调度等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划转工资资金。同时,各级人民银行国库 要对同级财政的工资资金封闭运行严格监督,严格按核定比例和范围划转工资资金。 对于将应纳入工资专户管理的资金放入其他账户、动用工资专户资金作为其他预算支 出的拨款、财政统发工资没有直接发放到个人工资帐户等问题,人民银行国库可采取 拒付等办法实行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逐级报上级财政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由省 财政厅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五、关于消化工资老欠问题。对去年底欠发工资的县(市、区),根据中央和省 委、省政府的有关政策,在自身无法全部消化的情况下,必须通过推迟调资执行时间, 用中央和省从今年元月1日起新增的调资补助消化老欠。消化完工资老欠的时限定为 今年7月1日,消化老欠的调资补助资金省财政可提前集中调度。但欠发工资的县 (市、区)具体执行调资政策的时间必须是在消化完老欠之后,同时,要做到不发生 新欠。各市州按全省工资专题会议的有关规定要求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尤其是完善财 政统发工资制度,递交消化老欠方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定后及时调度资金入市 州工资专户。 六、各地要借鉴长沙经验,加大会计集中核算改革力度。要通过实行会计集中核 算,盘活各项存量资金,保证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七、深化综合财政预算改革,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要最大限度地将预算 外资金纳入财政“笼子”,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 增强各级财政保工资的能力。 八、完善工资发放情况督查通报制度。各市州财政局每个月要向省财政厅上报一 次工资发放情况。工资发放情况报表,内容必须真实、准确,省政府办公厅将每月发 一次通报。各地要按照“下管一级”原则,主动深入基层,对下级工资发放情况实行 动态督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 九、对欠发工资的县市给予处罚。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对欠发工资的 县(市、区),省里将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其及时补发;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律不准 公费出国,财政拨款单位不准购买和更换小汽车,不准用财政性资金搞项目建设,不 准新建、装修办公楼。同时,省市原则上不调度专项资金,并将专项资金转作工资资 金,调入工资专户;省里将收回已下放的周转金债权,扣减其各种财力性补助。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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