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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1]54号颁布时间:2001-11-01

     2001年11月1日 湘政办发[2001]5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 准,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 切关怀,也是继续扩大国内消费需求、行动经济增长、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举措。各 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认真组织实施,保证 国家调整工资等有关政策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 发[2001]7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机关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机关、事业单位 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提高后的学徒期工资待遇为每月418 元,熟练期工资待遇为每月400元。对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工人,试用 期工资待遇按国家规定的大专以上毕业生的试用期工资待遇执行。 二、对1993年9月30日前离退休干部中未明确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 每人每月按以下标准增加离退休费:1985年工资改革前工资级别为中教1、2、 3级,小教1级和相应工资级别的干部(无工资级别的为相应工资额,下同),离休 的125元,退休的115元;中教4、5级,小教2、3级和相应工资级别的干部, 离休的105元,退休的95元;中教6级以下,小教4级以下和相应工资级别的退 休干部80元。 三、机构改革中提前离岗、待岗、离岗学习以及分流到事业单位的人员,均列入 这次调资范围,并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 四、这次增加离休人员离休费统一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滚动晋档的职务档次 增加离休费。 五、此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 经费,属于财政负担的,由中央财政负担;属于单位负担的,由单位自行解决。这次 中央财政新增的调整工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省财政专项调度到市州工资专户,专 款专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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