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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普通高校“专升本”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

湘价费[2001]252号颁布时间:2001-10-29

     2001年10月29日 湘价费[2001]252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请求对我省普通高校学生“专升本”收费予以立项并收取相关费用的 函》收悉。从1999年开始在部分高等院校选拔优秀专科学生进入本科学习的试点 今年已扩展到相关专科学校,但对这部分学生加收学杂费以外的费用一直未以确认, 收费秩序混乱,标准不一,学校与学生反映很大。为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减轻学生负 担,适度补偿教育成本,经研究,现就今年我省普通高校“专升本”收费问题通知如 下: 一、“专升本”学生的学费标准,必须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湘价费 [2001]150号文件的规定项目、标准执行,即专科阶段按专科的收费标准执 行,升入本科后按本科同专业当年入学新生的学费标准执行。从2002年开始, “专升本”学生收费纳入秋季收费标准统一安排。 二、“专升本”输送学校必须严格按学生的实际在读时间收取学费和代收费,严 禁超时间收取费用,严禁在规定的学费和代收费项目之外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代接收 学校收取费用。 三、为弥补“专升本”学校办学经费不足,同意接收“专升本”学生的学校一次 性向学生收取办学经费,核定其标准为: 理工、医学类每生4000元; 文史哲、教育、法律、农林类每生3000元。 国家“211”工程建设学校和国家重点大学可上浮50%。 四、本批复下达后,你厅要加强对有“专升本”任务的专、本科院校“专升本” 学生的收费的管理监督。各高等院校要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对今年接受的“专升本” 学生凡违反上述规定多收的费用必须无条件清退,对不自动清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 监督清退,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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