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石长铁路收取铁路货物运输治安费的复函
湘财综函[2001]24号颁布时间:2001-07-05
2001年7月5日 湘财综函[2001]24号
省整顿铁路治安办:
你办《关于石长铁路总公司收取铁路治安费的报告》([2001]08号)收
悉。经与省物价局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石长铁路已开通营运,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整顿铁路治安秩序的通知》
(湘政发[1992]16号)规定,同意你办委托石长铁路总公司收取铁路货物运
输治安费,其收费范围和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治安费
的通知》([1995]湘价费字第139号)规定执行。
二、铁路货物运输治安费属事业性收费,其收费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你办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
费票据,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复。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