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收取《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工本费的批复
湘财综函[2001]25号颁布时间:2001-11-07
2001年11月7日 湘财综函[2001]25号
省物价局:
你局《请予批准服务价格登记证工本费的函》([2001]湘价函字第03号)
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局在核发《湖南省服
务价格登记证》时,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正本每本30元,副本每本90元。
二、以上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各级物价部门在分级发放《湖南省
服务价格登记证》时,不得超过此标准收费,更不得层层加码。
三、《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工本费属行政性收费,其收费资金按国家有关规
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核拨。
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自2001年12月1日起执行。
此复。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