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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财政对市(州)县乡在编人员分流期间工资补助办法》的通知

湘财综[2001]36号颁布时间:2001-11-08

     2001年11月08日 湘财综[2001]36号 各市州财政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财政部、中编办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市县乡在编人员分流期间工资补助 办法〉的通知》(财综[2001]7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省 财政对市(州)县乡在编人员分流期间工资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财政对市(州)县乡在编人员分流期间工资补助办法 为促进市(州)县乡机构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和《财政部、 中编办〈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市县乡在编人员分流期间工资补助办法〉的通知》(财 综[2001]7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原则 (一)体现财政承受能力原则。根据各地财政状况,按照区别对待、照顾重点、 兼顾一般的原则,对财政承受能力相对较弱的市州给予适当照顾。 (二)严肃机构编制管理原则。编制内人员分流期间的工资由省财政给予补助, 编制外人员分流期间的工资由各级财政自行负担。 (三)把握机构改革进度原则。重点保证市(州)、县、乡人员编制精简工作的 需要,促进市(州)县乡编制精简工作的顺利完成,对已完成机构改革的市(州)县 乡优先给予补助。 二、补助范围和期限 省财政补助范围为各市(州)县乡,补助期限为3年。 三、补助额的核定 补助额根据各市(州)的行政和政法机关编制数、精简比例、年人均基本工资和 补助系数计算确定。公式为: 某市(州)补助额=(行政编制数×行政编制精简比例+政法机关编制数×政法 机关精简比例)×年人均基本工资×补助系数 (一)行政编制数和政法机关编制数按省编办核定下达的各市(州)县乡行政编 制数和政法机关编制数确定。各项编制数以1998年底统计数据为准。 (二)行政编制精简比例和政法机关精简比例按省编委批准的各市(州)县乡行 政编制总的精简比例和政法机关编制总的精简比例确定。 (三)年人均基本工资按财政部和中央编办核定的标准确定,补助系数按照省财 政对各市(州)增资转移支付补助系数确定。 四、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省财政根据各市(州)县乡人员编制精简和分流情况,适当考虑各地机构改革工 作进度,审核下达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本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照本地 人员编制精简和机构改革进展情况,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及时下达补助资金。各 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省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五、本办法从2001年开始实施。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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