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取消乡镇企业管理费和乡镇煤矿安全救护费的通知
湘财综[2001]38号颁布时间:2001-12-21
2001年12月21日 湘财综[2001]38号
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1年纠风工
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3号)规定,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
际联席会议决定取消部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1月
5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1]78号),取消涉及乡镇(集体)
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计9个,其中涉及取消我省的收费项目有乡镇企业
管理部门收取的乡镇企业管理费和经贸(煤炭)部门收取的乡镇煤矿安全救护费。为
更好地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计委的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乡镇企业管理费和乡镇煤矿安全救护费后,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
于发布乡镇企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94]湘价费字第86
号)和《关于发布煤炭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94]湘价费字
第49号)同时废止。
二、取消收费项目后,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和经贸(煤炭)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及时
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
费票据购领变更手续。
三、上述两项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
预算,由财政部门酌情解决。
四、对不按规定取消乡镇企业管理费和乡镇煤矿安全救护费或巧立名目向乡镇
(集体)企业乱收费的,一经查实,由财政、价格部门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
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对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提请纪检监察部门按
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
院令第281号)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五、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一律废止。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