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收费立项的通知
湘财综[2001]13号颁布时间:2001-04-23
2001年4月23日 湘财综[2001]13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9]15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劳动
和社会保障系统在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过程中制发的有关“册、证、牌、卡”
收取工本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对“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店)资格证”、“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药店)铜牌或纸牌”和“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IC卡”适当收取工
本费,但绝不允许搭车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省财政厅确定。
2.对上述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诊疗手册和IC卡收费属事业性收费,
其资金缴入财政专户;定点医疗机构(药店)资格证和定点医疗机构(药店)铜牌或
纸牌收费属行政性收费,其收费收入上交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3.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