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启用新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收款收据的通知
湘财综函[2001]9号颁布时间:2001-04-23
2001年4月23日 湘财综函[2001]9号
各市州、县财政局、残联: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规范收费票据管理,经研究,决定
从2001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由省财政厅印制的新版“湖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专用收款收据”,原所有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收费票据同时废止。
各级残联应于2001年6月31日前,对过去领用的收费票据进行认真清理,
将停止使用的收费票据上缴主管财政部门统一销毁。凡在2001年7月1日后仍继
续印制、发放、使用废止票据的,将依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湖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收款收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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