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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程序的通知

湘财农税[2000]8号颁布时间:2000-02-12

     2000年2月12日 湘财农税[2000]8号 各市州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耕地占用税实行在批准农用 地转为建设用地时征收办法的通知》(湘财农税字[2000]14号)精神,规范 耕地占用税征收程序,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省级批地耕地占用税征收程序》(见附件一)办理报批、征免、解 缴事项。各地不能擅自改变征收程序。   二、统一规范《湖南省耕地占用纳税申报审批表》。从2001年1月1日起各 地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审批表。   三、严格按纳税审批表填报说明逐级审核有关征免事项。在耕地占用税的报审过 程中,各级必须各负其责,主动向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认真审核有关资料,核对有 关政策依据,提出明确具体的意见。   四、建立财政与国土、上级与下级征收机关核对机制和定期稽查制度。省财政厅 将建立国土受理批地与办理耕地占用税事项微机动态核对机制,并逐月将批地和征税 事项通过电子邮件传给各市州征收机关,同时对税源入库情况等进行定期分析与稽查。 附件一:省级批地耕地占用税征收程序              ↓ 一、送建设用地审批资料到省国土部门              ↓ 1.纳税人按属地原则到县(市、州)财政部门填报纳税申报审批              ↓ 2.县财政部门核实计税面积、应纳税额并填写收入帐号,保留第 四联后,其余三联随建设用地审批资料报市国土部门              ↓ 3.市、州财政部门在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保留第三联,其 余二联随建设用地审批资料上报省国土部门              ↓ 4.省财政部门驻省国土部门窗口征管员复核耕地占用税有关数 字,并送省厅审批征免事项              ↓ 5.省财政部门在省国土部门会审后、发出用地批文前,核实计税 面积、税额并向纳税人所在财政部门传真纳税通知书              ↓ 6.当地财政部门及时送达纳税通知书并督促纳税人足额缴纳税 款              ↓ 7.纳税人据纳税通知书到当地财政部门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纳              ↓ 二、到省国土部门领取批地文件              ↓ 8.纳税人带当地财政部门签章的缴库凭证到省国土部门窗口征 管员处开具耕地占用税完税证并领取:(1)纳税通知书原件;(2) 耕地占用税完税证第二联、第三联;(3)审批表第二联              ↓ 9.纳税人凭耕地占用税完税证第三联、申报审批表第二联到省 国土部门领取批地文件              ↓ 10.省财政部门定期将完税证第一联、第四联一并寄与当地财政 部门,并按定期稽核制度,通过电邮逐月与各地核对应征入库情 况 附件二:湖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审批表                           年  月  日 纳税申报人全称          经济性质 征用土地详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用地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用途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类 别   水田 菜地 旱土 自留 开荒 园地 渔塘 经济 林地 草地 水塘 宅基 合                地  地       林         地  计 申报面积(m2) 计税面积(m2) 税率(元/m2) 计征税额(元)                                 第 减免税额(大写)                                一 应征税额(大写)                                联  县级财政                      帐号:          :  部门审核                      征收机关(章):     省  意  见  税款帐户:   开户银行:          年 月 日    财  市级财政                      帐号:         政  部门审核                      征收机关(章):     部  意  见  税款帐户:   开户银行:          年 月 日    门  省级财政                                  留  部门审核                      征收机关(章):     存  意  见                         年 月 日  省级征管员  意  见                      征管员签章:                               年 月 日   《湖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审批表》填报说明   1.专管员、代征员填写审批表时,必须严肃认真,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挖补、 漏填、错填。   2.审批表一式四联,各联用途和颜色为:   第一联交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留存(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待国土部门批准用地后交纳税单位,并作为其领取批件的依据(红纸黑油 墨);   第三联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留存(蓝纸黑油墨);   第四联由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留存(黄纸黑油墨)。   3.纳税单位的经济性质包括国家、乡镇集体、农民建房、其他等类型。   4.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出让、划拨、出租等方式。   5.纳税申报人所占耕地面积,一律按平方米计算。   6.税率按纳税申报人所在县(市)适用税率填列。   7.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是指:与用地资料核对或实地考查后,审核计税面积 是否无误;征免税款以及征收或减免的文件依据。   8.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是指:对县级财政部门的意见是否核实,有异议的, 具体说明需省厅复核的问题。   9.县、市级财政部门在审核时,应在相应栏中加盖“×××县(市)财政局农 业税收征管专用章”,其他部门公章一律不予认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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