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程序的通知
湘财农税[2000]8号颁布时间:2000-02-12
2000年2月12日 湘财农税[2000]8号
各市州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耕地占用税实行在批准农用
地转为建设用地时征收办法的通知》(湘财农税字[2000]14号)精神,规范
耕地占用税征收程序,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省级批地耕地占用税征收程序》(见附件一)办理报批、征免、解
缴事项。各地不能擅自改变征收程序。
二、统一规范《湖南省耕地占用纳税申报审批表》。从2001年1月1日起各
地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审批表。
三、严格按纳税审批表填报说明逐级审核有关征免事项。在耕地占用税的报审过
程中,各级必须各负其责,主动向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认真审核有关资料,核对有
关政策依据,提出明确具体的意见。
四、建立财政与国土、上级与下级征收机关核对机制和定期稽查制度。省财政厅
将建立国土受理批地与办理耕地占用税事项微机动态核对机制,并逐月将批地和征税
事项通过电子邮件传给各市州征收机关,同时对税源入库情况等进行定期分析与稽查。
附件一:省级批地耕地占用税征收程序
↓
一、送建设用地审批资料到省国土部门
↓
1.纳税人按属地原则到县(市、州)财政部门填报纳税申报审批
↓
2.县财政部门核实计税面积、应纳税额并填写收入帐号,保留第
四联后,其余三联随建设用地审批资料报市国土部门
↓
3.市、州财政部门在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保留第三联,其
余二联随建设用地审批资料上报省国土部门
↓
4.省财政部门驻省国土部门窗口征管员复核耕地占用税有关数
字,并送省厅审批征免事项
↓
5.省财政部门在省国土部门会审后、发出用地批文前,核实计税
面积、税额并向纳税人所在财政部门传真纳税通知书
↓
6.当地财政部门及时送达纳税通知书并督促纳税人足额缴纳税
款
↓
7.纳税人据纳税通知书到当地财政部门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纳
↓
二、到省国土部门领取批地文件
↓
8.纳税人带当地财政部门签章的缴库凭证到省国土部门窗口征
管员处开具耕地占用税完税证并领取:(1)纳税通知书原件;(2)
耕地占用税完税证第二联、第三联;(3)审批表第二联
↓
9.纳税人凭耕地占用税完税证第三联、申报审批表第二联到省
国土部门领取批地文件
↓
10.省财政部门定期将完税证第一联、第四联一并寄与当地财政
部门,并按定期稽核制度,通过电邮逐月与各地核对应征入库情
况
附件二:湖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审批表
年 月 日
纳税申报人全称 经济性质
征用土地详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用地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用途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类 别 水田 菜地 旱土 自留 开荒 园地 渔塘 经济 林地 草地 水塘 宅基 合
地 地 林 地 计
申报面积(m2)
计税面积(m2)
税率(元/m2)
计征税额(元) 第
减免税额(大写) 一
应征税额(大写) 联
县级财政 帐号: :
部门审核 征收机关(章): 省
意 见 税款帐户: 开户银行: 年 月 日 财
市级财政 帐号: 政
部门审核 征收机关(章): 部
意 见 税款帐户: 开户银行: 年 月 日 门
省级财政 留
部门审核 征收机关(章): 存
意 见 年 月 日
省级征管员
意 见 征管员签章:
年 月 日
《湖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审批表》填报说明
1.专管员、代征员填写审批表时,必须严肃认真,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挖补、
漏填、错填。
2.审批表一式四联,各联用途和颜色为:
第一联交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留存(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待国土部门批准用地后交纳税单位,并作为其领取批件的依据(红纸黑油
墨);
第三联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留存(蓝纸黑油墨);
第四联由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留存(黄纸黑油墨)。
3.纳税单位的经济性质包括国家、乡镇集体、农民建房、其他等类型。
4.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出让、划拨、出租等方式。
5.纳税申报人所占耕地面积,一律按平方米计算。
6.税率按纳税申报人所在县(市)适用税率填列。
7.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是指:与用地资料核对或实地考查后,审核计税面积
是否无误;征免税款以及征收或减免的文件依据。
8.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是指:对县级财政部门的意见是否核实,有异议的,
具体说明需省厅复核的问题。
9.县、市级财政部门在审核时,应在相应栏中加盖“×××县(市)财政局农
业税收征管专用章”,其他部门公章一律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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