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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农税字[2000]6号颁布时间:2000-02-22

     2000年2月22日 湘财农税字[2000]6号 各市州财政局:   《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条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用《条例》规范管理乡镇财政的观念。《条例》 的颁布实施,是加强我省乡镇财政管理的一项重大举措,对发展我省乡镇经济、巩固 农村基层政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认识,深刻领会《条例》 精神,按《条例》要求规范乡镇财政管理。各级领导尤其是乡镇领导要严格按《条例》 办事,形成全社会共同遵守《条例》、维护《条例》的良好局面。   二、大力做好宣传工作,确保《条例》深入人心。要在全省上下广泛开展《条例》 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电台、杂志、户外广告等多种宣传工具和形 式进行全方位的宣传。省厅将从3月份起在《湖南日报》开辟专栏,在省电视台、省 广播电台作专题报道。并印制宣传手册发送到各市州县、乡镇。各地也要结合实际, 认真组织,周密安排,积极开展《条例》宣传活动。   三、搞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省厅将在3月份组织市州有关人员举办培训 班,系统学习乡镇财政理论和业务。要求各地层层开办培训班,原则上一级负责下一 级的培训工作,全面提高乡镇财政业务管理水平。   四、按分税制要求建立和健全乡镇预算管理体制。《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乡 镇财政应当遵循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原则,建立并实施分税制预算管理体制。各地特别 是县(市)要切实调动乡镇积极性,努力创造条件推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仍实行统收 统文体制的要尽快改革,并逐步建立起县对乡镇的转移支付制度,让乡镇财政真正成 为一级完整的财政。   五、加快乡镇国库建设,规范乡镇国库管理。建立乡镇国库是完善乡镇财政体制 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按《条例》要求和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的规定,抓紧乡镇国库 的建设,按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加强管理,搞好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促进乡镇国库 的健康发展。   六、继续认真做好乡镇消赤减债工作。做好乡镇消赤减债工作是省委省政府的一 项重大决策,是我省今后几年农村工作和乡镇财政管理的重要任务。《条例》第十七 条规定:“乡镇预算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应当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 制,不列赤字。乡镇人民政府及乡镇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举债,不得为企业和其他 事业单位、经济组织与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 署和“三年消赤,五年偿债”的总体目标,切实落实消赤减债的各项措施,加大工作 力度,把乡镇消赤减债工作一抓到底,抓出实效。   七、规范乡镇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对乡镇预算外资金收入的范围 作了明确规定。按规定,乡镇政府开支的自筹和统筹资金都属于乡镇预算外资金的范 畴,是乡镇政府财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乡镇财政严格管理。《条例》规定, 乡镇预算外资金必须编制收支计划,严格按计划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作出调整的, 要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要全面推行预算外资金“两无一统”的管理办法,提高资金 使用效益。   八、完善税收征管体系,严格依法征税。《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乡镇税收计 划的执行必须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相衔接”。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地方 税收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乡镇应当设立地方税务派出机构,达不到一定规模的,应当 派驻税务专管员或者委托乡镇代征代收”。各地要严格执行这些规定,财政与地税、 国税等征收部门要分工合作,积极创造条件,实行乡镇财政与地税联合办公,建立起 职能配套、工作协调、征管统一的管理体制。要强化征管力度,整顿征管秩序,确保 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九、加强乡镇财政队伍建设,稳定乡镇财政管理人员。要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 提高专业水平,适应新形势对人员素质的要求。要加强基础建设,内部管理实行制度 化、规范化,严格岗位责任制。要确保乡镇财政管理人员相对稳定,让其能依法理财、 依法办事。县(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财政机构及人员的管理和指导,乡镇财政 所负责人的任免、调动须征得县级财政部门的同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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