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农业税收票证式样的通知

湘财农税字[2000]10号颁布时间:2000-05-12

     2000年5月12日 湘财农税字[2000]10号 各市州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农业税收票证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0] 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我省原有农业税收票证使用到2000年12月 31日。2001年1月1日起,一律启用新农业税收票证,结余旧票证按《湖南省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销毁。   二、农业特产税定额完税证以外的其他农业税收票证的边沿尺寸为(10.5× 18.5)cm。   三、从2001年1月1日起启用全省统一式样的农业税收征管专用章。农业税 收征管专用章式样及尺寸将另行行文规定,由各市(州)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按照统一 式样刻制,发放至乡镇征收机关(包括其他直接征收农业税收的站、所、办税厅等) 使用。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农业税收票证式样的通知      2000年1月18日 国税发[2000]12号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 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 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海南、四川、 云南、甘肃省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全国 统一的10种农业税收票证式样及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式样说明,现予印发并通知如 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税收征收管理职能部门,必须严格 按照《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原有的农业税收 票证可以延续使用到2000年7月1日。7月1日前,新旧农业税收票证式样可以 同时使用;7月1日后,必须按规定启用新的农业税收票证。农业税收缴款书按照各 省原来使用的缴款书继续使用。   三、在农业税收票证式样中,需要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的,可在原文旁边加注 少数民族文字。票证内的栏宽可以根据需要调整,边沿尺寸不得超过(13×19) CM。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农业税收票证统一式样及填写说明(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