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经费计提及划解比例的通知

湘财农税字[2000]4号颁布时间:2000-01-20

     2000年1月20日 湘财农税字[2000]4号 各市州财政局:   为了降低税收征收成本,规范征收经费管理,经研究,决定对现行农业特产税征 收经费的计提及划解比例作如下调整:   一、征收经费计提比例由原来的20%调整为15%;划解比例为省、市(州) 各为3%,县(市、区)为9%。   二、征收经费原则上按征收总额计提,但鉴于农业特产税收入在部分县(市、区) 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较大,因此,县(市、区)计提基数以2000万元为最高限 额,超出部分均不再计提。   三、各地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提取征收经费并在年度决算时逐级划解。   四、征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仍按《湖南省农业税收经费管理规定》(湘财[93] 农税字第114号)文件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