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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财农税字[2000]11号颁布时间:2000-05-12

     2000年5月12日 湘财农税字[2000]11号 各市州县财政局: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是农业税收征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搞好农业税收征管的 一个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税收票证管理,把农业税收征管逐步纳入规范化的 轨道,我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并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 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税收票证,是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在组织各项农业税收收 入过程中所使用的法定收款凭证和退款凭证。   第三条 凡负责农业税收票证设计、印制、领发、填开、缴销、保管的农业税收征 收机关,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农业税收征收人员,依法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农业 税收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及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具体负责农业税收 票证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负责印制或领发农业税收票证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 必须配备专职的票证管理人员。使用农业税收票证的乡镇征收机关(包括其他直接征 收农业税收的站、所、办税厅等,下同)及农业税收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单位,必须 指定专人负责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的主要职责:   1.根据全国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农业税收票 证管理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2.设计、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统一票证式样以外的其他农业税收票证式 样;   3.掌握全省农业税收票证用量,编制农业税收票证印制计划;   4.负责印制和发放所有农业税收票证;   5.检查指导全省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二)市(州)、县级财政部门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制度规定;   2.编报本地区农业税收票证使用计划;   3.负责本地区农业税收票证领发、缴销工作,组织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农业税 收票证核算工作;   4.组织开展本地区农业税收票证管理检查工作。   (三)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基本职责:   1.认真学习农业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熟练掌握农业税收票证管理 业务,正确执行各项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制度规定;   2.负责本单位农业税收票证领发和保管工作,确保票证及时供应和安全存放;   3.办理农业税收票证领用、结报缴销手续;   4.指导和监督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及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单位正确使用和填写农 业税收票证;   5.办理本单位农业税收票证盘点和核算工作。   第七条 农业税收票证种类及使用范围   (一)农业税收完税凭证。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及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单位收取税 款、附加、滞纳金时使用的一种专用完税凭证。农业税收完税凭证分为农业税完税证、 农业特产税完税证、耕地占用税完税证、契税完税证四种。   (二)农业税收退税凭证。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将应退税款退还给纳税人时使用的 专用凭证。   (三)农业税收纳税保证金收据。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收取保证金时使用的专用凭 证。   (四)农业税收罚款收据。农业税收征收机关依法收取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缴纳 的税收罚款时使用的专用凭证。   (五)农业特产税定额完税证。该凭证是只限于征收机关在自收流动性零星农业 特产税且每人次缴纳税款在20元以下(含20元)时使用的完税凭证。农业特产税 定额完税证票面金额分别为壹元、伍元、拾元、贰拾元四种。   (六)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开具的证明外 运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已经完税或已接受税收管理的专用证明。   (七)农业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印制税收票证和征退税款时使 用的专用章戳。包括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和农业税收征管专用章。   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是套印在农业税收票证上,用以表明票证制定单位和票证印 制合法性的一种章戳。   农业税收征管专用章是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办理税收征收、退还业务填开税收票证 时所使用的业务专用章。   (八)国家税务总局、省及市(州)财政部门规定纳入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的其他 票证。   第八条 票证设计和印制   (一)本办法第七条(一)至(六)款列举的农业税收票证的格式、规格、联次 及各联颜色、用途、项目内容和票证字号的编制方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其他 农业税收票证的式样由省财政厅制定。   (二)各种农业税收票证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印制。   (三)农业税收票证字号由印制年代、省简称(湘)、农业税收简称(农税)及 号码组成。同一年份分次印刷的票证连续编号。   用于计算机打印的农业税收票证,字号单独编制,由印制年代、省简称(湘)、 农业税收简称(农税)、“电”字及号码组成。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式样的农业税收票证,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农业 税收票证监制章”。省财政厅制定的农业税收票证,套印“湖南省财政厅农业税收票 证监制章”。   (五)农业税收票证征管专用章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式样,市(州)农业税收征 收机关依照规定的式样刻制、发放,并将印模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 票证领发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按照下列要求发放、领取农业税收票证:   (一)定期编报农业税收票证领用计划。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根据本地区农 业税收票证使用情况,于每年10月份向市州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编报下年度各种农业 税收票证的领用数量计划,市州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农业税收征 收机构。省财政厅农业税收征收机构根据各地上报的领用数量安排印制、发放。   (二)专人专车领取或发送。农业税收票证应使用农业税收票证专用车,派票证 管理人员领取或发送,不得邮寄、托运,不得委托他人捎带或代领。   (三)履行领发登记手续。农业税收征收机关领取票证时,领发人员必须当面共 同清点票证领发数量和号码;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后,应填制“农业税收票证领用单” (格式见附件1),并签字(盖章)。“农业税收票证领用单”一式两联,领发双方 各执一联,作为登记票证账簿的原始凭证。   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和代收代缴、代扣代缴人员领取票证时,必须持“农业税收票 款结报手册”(领、发双方各备一册)(格式见附件2)。领发的票证清点核对无误 后,登记“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并相互签字(盖章)。   第十条 农业税收票证使用和填写   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及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单位必须按照下列要求使用和填写农业 税收票证:   (一)专票专用。各种农业税收票证均应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互换使用。   (二)一票一户,一次一票。对纳税人每次缴纳税款都必须填开完税证,不得几 个纳税人合开一张完税证,也不得对同一个纳税人几次纳税合开一张完税证。同一纳 税人缴纳同一种税款,如税款不属同一时期的,应分别按各个所属时期填开完税证。   (三)按顺序填开。一个填票人员领取多本同一种票证时,要从最小的号码开始 填用,按票证号码大小顺序逐本、逐号填开,不得跳本、跳号使用,不得几本同种票 证同时使用。   (四)多联复写式票证必须一次全份复写或打印,不得分次分联填写或打印。填 写票证应使用蓝色或黑色圆珠笔,不得用铅笔、水笔或其他颜色的笔填开。非复写式 票证可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填写。   (五)填写齐全,字迹工整。票证各栏目的内容要如实填写,不得漏填、简写、 省略和编造。填写字迹要工整,计算税额要准确,不得涂改、挖补。如出现填写错误 或发生污迹时,应全份作废,另行填开,同时对填写错误的票证,严禁撕毁,应在各 联备注栏注明“作废”字样和错误原因及重新开票的字号,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全份 保存。   (六)各种章戳要加盖齐全。完税证上的各种章戳必须使用红色印泥加盖齐全, 征收机关盖章处所盖章为全省统一式样的“×××农业税收征管专用章”。   (七)不准收税不开票,不准开票不收税,不准用“白条”或其他收据收税。   (八)不准相互借用农业税收票证。   第十一条 票证保管   (一)县级以上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设置具有安全保障的农业税收票证专用库房; 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和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单位要设置票证专用保险箱柜;农业税 收征收人员要配备农业税收票证专用包袋。   (二)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票证安全情况,做到防盗、防火、防潮、 防虫蛀、防鼠咬、防丢失。   (三)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外出征收税款,要做到票不离身。严禁带票回家,严禁 带票参加非工作性活动。   (四)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缴销的农业税收票证,由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按 期归档、保管。县以上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直接征收税款的,负责本级所缴销票证的归 档、保管。   (五)缴销的农业税完税证归档保管期限为5年,其他农业税收票证及票证账簿、 票证报表归档保管期限为7年。   (六)领用农业税收票证的乡镇征收机关及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单位的票证管理 人员工作调动,必须在离岗前持所存全部票证(包括填用和未填用的)及票款结报手 册向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票证和账簿资料交接手续。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票 证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票证、章戳和凭证、帐簿、报表等核算 资料移交给接管人员。   第十二条 票证结报缴销   (一)农业税收征收入员对已填用的农业税收票证存根联、报查联和填写错误作 废的全份票证,必须按规定持“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向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缴 销,其中:所征税款由农业税收会计集中汇解的,应于结报税款的同时缴销票证;所 征税款由开票人员自行汇总缴纳的,应定期缴销票证,具体期限由县级农业税收征收 机关确定。   (二)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对农业税收征收人员缴销上来的农业税收票证,必 须按月向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缴销,具体日期由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根据票证用 量和乡镇距离的远近确定;同时报送“农业税收票证缴销报告表”(见附件3),报 告所缴销农业税收票证种类、数量。“农业税收票证缴销报告表”一式两份,经县级 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核对签收后,一份留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一份退乡镇农业税收 征收机关。   (三)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工作调动及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单位终止税款征收业务 时要及时向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票证缴销手续,并缴回全部未填用的农业税收 票证。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要对缴销的农业税收票证进行认真审核,发现有跳号、 缺号、涂改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向本单位领导及上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票证盘点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必须建立农业税收票证盘库清点制度,对结存票证进行经 常盘库和清点,以保证结存票证与账簿数字一致。如发现账实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 并报告本单位领导和上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处理。   (一)填票人员每日工作结束后,要将剩余票证与“票款结报手册”核对。   (二)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票证管理人员每季要对本单位的库存票证进行盘点, 并与账簿结存数进行核对。   (三)各级征收机关的农业税收会计对征收人员、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单位所存 票证,要按月与“票款结报手册”进行核对,并在票款结报手册上互相签章。   (四)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对乡镇征收机关及所有填票人员的结存票证,每年 应组织一至二次全面的盘库和清点。   第十四条 农业税收票证作废和停用处理   (一)凡领到因印刷错误等原因而出现的多页、少页、短份、重号、缺号、错号、 残破、字迹不清及联数不全等问题的票证,应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经本单位领导审 查后,将原本票证做废票登记,并在三个月内逐级上缴至省财政厅统一处理。   (二)在填写过程中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票证,应在该份各联注明“作废”字样 和作废原因,全份保存,按期与已填用的票证一起办理结报缴销手续,上缴县级农业 税收征收机关,不得自行销毁。   (三)印发机关规定停用的票证,应由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集中清理,核对字 轨、号码、数量无误后,造册登记,上缴市州农业税收征收机关。   第十五条 票证损失、长短处理   (一)因水灾、火灾、虫蛀、鼠咬、霉毁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票证损失时,由受 损单位及时组织清查。清查后票证没有发生丢失,仅发生毁损的,应及时将毁损票证 封存,并逐级上报至市州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核实批准后,予以核销;票证发生丢失 的,按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二)因被盗、被抢或发生自然灾害等原因丢失农业税收票证时,应及时查明丢 失票证的字轨、号码及数量,报告上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并采取措施,设法追回。 经查不能及时追回的票证,应声明作废,同时,填制“农业税收票证损失报告单” (见附件4),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单位或人员的证明材料或旁证材料、有关部门的 处理意见及处理结果等资料,以正式文件向市州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请示核销;市州 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核销,并抄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因领发错误造成农业税收票证发生长出、短少的,对多出部分,领发双方 应补办领发手续;对短少的部分,应由领证单位出具证明,说明少发票证数量及号码, 报发证单位核实确认后,按实际领取数量登记票证账簿或以红字冲正。   第十六条 票证销毁处理   销毁的票证包括:已填用票证的存根联和报查联(作为会计凭证的除外)、填用 作废的全份票证、印制不合格票证、停用票证、损失残票、损失后又追回的票证以及 其他按规定应销毁的票证。   (一)保管到期的已填用票证存根联、报查联、填用作废的全份票证,以及票证 损失残票和损失后又追回的票证,由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负责销毁。   (二)停用票证及其他按规定需要销毁的未填用的农业税收票证,由市州级农业 税收征收机关负责销毁。   (三)印刷不合格的票证,由省财政厅负责销毁。   对需要销毁的票证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清点,编造“农业税收票证销毁清册” (见附件5),并经指定专人复点无误,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销毁。销毁时必 须指派两人以上负责监销。销毁后,销毁人、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 销毁清册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报原票证发放机关备查。   第十七条 票证核算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必须按票证种类、领用单位(人)设置“农业税收票证分 类出纳帐”(见附件6),依据农业税收票证领用单或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农业 税收票证缴销报告表和票证损失核销批件等原始凭证,对各种农业税收票证的领发、 用存、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上缴、损失和损毁的数量、号码进行及时登记和核算, 按月结账,据以核对票证结存数,并按季编制“农业税收票证用存报告表”(见附件 7),报送上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票证核算的各种原始凭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票证审核   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根据农业税收法律法规及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对结 报缴销票证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严格审核。   (一)日常审核。对农业税收征收人员结报缴销的票证,由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 员和农业税收会计进行审核。   (二)专门审核。除日常审核外,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经常对结报缴销的票 证组织抽审和汇审。   对票证审核中发现的差错,应由审核人或审核单位根据错票内容,及时填制“票 证审核(检查)差错清单”(见附件8),并据以登记“票证审核检查登记簿”(见 附件9)。   第十九条 票证检查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必须根据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定期对农业税收票证的印制、 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损失处理和核算等项工作进行认真的检查。乡 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每季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票证清查;县级和市州级农业税收征收 机关每半年要组织一次票证抽查;省财政厅每年组织一次票证抽查,每3年组织一次 全面的票证清查。   第二十条 票证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对有章不循、执章不严、票证管理混乱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的主要负责人 及有关责任人,应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扣发奖金或行政处分。   (二)因人为原因丢失票证或造成票证残损的,应查明责任,对责任人根据情节 轻重,可以作出赔偿损失、扣发奖金、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罚。丢失票证的赔偿标准为: 定额完税证按面值赔偿,其他完税证按每份100至300元赔偿。   (三)对利用农业税收票证截留、挪用、贪污税款及不遵守本办法规定而造成损 失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的经济和行政责任;触犯刑律 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原我省农业税收票证管理有关 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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