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武陵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提款报账办法》的通知
湘财外字[2000]21号颁布时间:2000-05-26
2000年5月26日 湘财外字[2000]21号
省直项目办,湘西自治州、张家界市、凤凰县、古丈县、龙山县、泸溪县、桑植县财
政局:
为了规范我省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武陵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提款报账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顺利执行,根据国际农业发
展基金会、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项目的实际情况,
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武陵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农业综合开发项
目提款报账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武陵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提款
报账办法
为了合理有效地使用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保证湘西武陵山区农业综合开发
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我国政府与国际农发基金会签定的《贷款协议》和有关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财政部门作为债权债务人,负责办理转贷、提款报账的国
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项目。
第二条 各项目单位(包括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本办法
组织和办理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的报账提款。
第三条 各级项目办应设置财务信贷机构,负责组织和办理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
款的提款报账工作。所有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提款报账事项,都应由债权债务人授权代
表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第四条 各项目单位应按照我国政府与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签定的《贷款协议》规
定的如下项目类别与支付比例报账:
序号 类别 支付比例
1 建筑物、材料、设备、车辆 48%
2 培训、考察,技术咨询 15%
3 新增信贷 100%
第五条 各债权债务人在首次提款报账前,应将授权提款签字人情况及字样真迹
(按附表一格式填写)一式两份,报上一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 所有提款必须根据批准的年度用款计划执行。所有物资采购的报账应是按
照国际农发基金会规定的、经省财政厅、省项目办和国际农发基金会审核批准采购的
物资。
第七条 各级项目办申请报账时,应根据项目单位的工程进度及费用开支情况,填
报“提款报账申请表”(见附表二)和分类别的“费用表”(见附表三、四),经同
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上一级项目办和财政部门。省财政厅依据省项目办汇总
的申请表及费用表,进行审核后向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申请报账。
第八条 各级项目办在上报提款报账申请表时,当工程或货物单项合同支出超过
20万美元时,要提供合同、发票、银行付款证明、由工程师签字的工程进度报告、
提货单等原始凭据复印件一式二份。
第九条 单项合同金额在2万美元以下的物资采购,采取“当地询价采购”的办法;
单项合同金额在2万美元至10万美元的物资采购,采取“国内竞争性招标”的办法,
在申请报账时应附发票和有关招标资料复印件;单项合同金额在10万美元以上的物
资采购,也采取“国内竞争性招标”的办法,但在正式签约前,应先填报“申请大额
采购计划”(见附表五),报省项目办和省财政厅同意后,再报联合国项目服务办公
室,在获得联合国项目服务办公室同意后,才能正式签订采购合同,申请报账时除付
发票和有关招标资料复印件外,还须附该机构同意签定合同的确认件。
第十条 县级提款报账申请表应于每个季度结束5天内报送州(市)项目办和财政
局,州(市)于每季度结束后15天内报送省项目办和省财政厅,每次报送一式四份。
第十一条 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报账支付的资金,通过州(市)、县财政部门设立
的项目专用账户支付,到县一级后,由县财政局拨付到县项目办设立的专用账户上,
再下拨到各乡项目办的专用账户,由乡项目办专用账户贷给农民。对被国际农业发展
基金会审查后核减的费用,省财政厅在下次报账时扣回。
第十二条 各级项目单位应根据转贷协议、年度工作计划、工程进度等资料,按费
用类别编制年度用款计划,并将计划逐级审核汇总后,于每年度前3个月上报省项目
办和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3)